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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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 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安排、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意经济发展的须要。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动身,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心与地方 一、引言 假如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

2、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记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我们必需相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3、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动,在日益增加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心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心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冲突不断激化。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难以发挥收入再安排调整作用 依据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消费税税基仍较

4、狭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特别型消费税,即意图通过对特定消费品课税来达到消费调整作用。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结构的改变,作为调整奢侈品消费以及收入再安排功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于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化妆品等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由于其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极低,接着课税对收入的再安排作用已微乎其微,并且严峻阻碍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二)计税方式不合理,各项职能难以发挥 通过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相较于其他国家消费税价外税的特点,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便利与改革须要考虑,实行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价内税具有较强的隐藏性,在日

5、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税负实际由消费者最终负担。但是由于价税合计,在商品包装上并不标明相应税额,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由于降低了消费税的透亮度,使消费税调整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职能大打折扣;另外,环保职能方面,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有意识地削减对“三高”型商品的消费,从而减弱了消费税环境爱护的职能。 三、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征税范围要“有进有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税不合理的征收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不相适应的冲突,始终饱受诟病。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明显的“越位”与“缺位”问题。1

6、1月28日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一停四取消”的调整明显是解决其“越位”的问题。但必需相识到,这一改革的力度还远远不够。要解决这一问题,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必需依据社会生活水平改变做到“有进有退”。 随着社会消费结构的改变,人们对高级住宅、高档餐饮消遣、珍贵服饰、古董字画、古董家具、私人飞机等商品的消费快速增长。但由于这些商品都未纳入应税范围,因此,要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再安排和消费引导作用必需对征税范围作“加法”调整,尽快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可以看到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啤酒,黄酒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接着课税难已达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出于财政收入目的的征税亦严峻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

7、因此,应趁热打铁对征税范围作“减法”调整,尽快将这些税目从征税范围中剔除。 (二)征税环节税率的调整 第一,从生产者角度看,零售环节征税有利于保持消费税税收中性原则。许久以来,由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税,导致生产者刻意压低产品出厂价格并将产品以低价出售给关联销售部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但是,即使如此在生产环节征税仍占用了企业一部分资金,扭曲生产投资决策,违反税收中性原则。 其次,从消费者角度看,征税环节“由暗改明”便于发挥税收引导作用。如前所述,税收负担由生产者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在零售环节征税,将消费税“由暗改明”并实行价外税的计税方式明显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8、。 (三)征税权调整 现行税制下消费税由中心政府征收,属于中心税。但是随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动,“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可以预见增值税全面“扩围”后营业税将会取消。虽然依据“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将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但是作为结构性减税改革的“营改增”全面铺开之后,全国15000亿元的营业税将至少有20%的减税空间。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税收体系在丢失主体税种的同时会形成巨大的财政收入缺口。 因此,消费税改革应当着眼于更高的层面,而不仅仅是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消费税改革中,除了在改革中应设法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外,应当考虑到消费税改革与中心地方财权和事权安排的关系,依据三中全会确定的布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体制。 参考文献: 1贾康.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若干建议J.注册税务师,2014(1) 2杨志勇.消费税制改革趋势与地方税体系的完善J.涉外税务,2014(3) 3李梦娟.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考量与权衡J.税务探讨,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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