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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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伙联社(Prfinal Fmers Cooperativ Uni)设立背景:破除农民专业合伙社经营规模和服务半径小、综合实力偏弱的瓶颈,提高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组织化、产业化、规模化水平,发展合伙联社,强化其内部运作机制是突破农民专业合伙社发展瓶颈的一种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伙联社是省、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全市合伙联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伙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懂得、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农民专业合伙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伙联社在原则上乐意参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伙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引、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

2、中华全国供销合伙总社制定的标记。农民专业合伙联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合伙联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重要按照成员社或成员与本社的合伙量、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伙事业发展,增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的合伙原则:自愿、互利、民主、平等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的职能和任务:(一) 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

3、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并组织实行农民专业合伙联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引合伙联社的改革与发展。(二) 参与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伙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伙组织的服务平台。(三) 指引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社有公司和基层合伙联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运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四) 受省级、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当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商品的储藏。(五) 指引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组织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进合伙社的联合与合伙,维护合伙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六) 管理、监督本级

4、社有资产,行使社有资产控股、参股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七) 代表本区域合伙联社参与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伙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八) 管理所属分支,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九) 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畴内的合伙社等社会团队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十) 承办各级政府部门交付的其她工作。农民专业合伙联社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伙社,经市、县合伙联社推荐的其她合伙经济组织、涉农行业协会、农业龙头公司和有关专业个人等,成员社的权利:(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合伙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5、(二)享用合伙联社提供的多种服务;(三)享有支持合伙联社的各类政策;(四)参与合伙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五)规定合伙联社协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以合伙联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七) 申请使用合伙联社的合伙资金;(八)对合伙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成员社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二)执行合伙联社决策;(三)按规定向合伙联社交纳合伙资金;(四)维护合伙联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五)完毕合伙联社委托的任务;(六)向合伙联社报告工作,反映状况;(七)接受合伙联社的指引、协调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的组织构造:(一)合伙联社由全市各农民专业合伙社联合构成。合伙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伙联社实

6、行团队成员制。(二)合伙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实行合伙联社为成员社服务、各合伙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引、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按照自愿原则,吸取农民专业合伙社等合伙经济组织加入合伙联社,扩大合伙联社的组织基本。(三)基层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个体成员和团队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基层社主管为各合伙社理事长。(四)农民专业合伙联社是以农民专业合伙社为主体,从事同类或者有关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伙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全体成员社理事长提名,民主选举产生。(五)各成员合伙社的资产归各合伙社所有,实行自主

7、经营,自负盈亏。合伙联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引、监督责任。合伙联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监管责任。(六)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规定,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的领导管理机构:合伙联社全体代表大会是合伙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伙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合伙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合伙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策;(四)修改和通过合伙联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六)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合伙联社代

8、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合伙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措施,由合伙联社理事会制定。合伙联社代表大会每一年举办一次,由合伙联社理事会召集。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理事会的职责:(一)组织召开合伙联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策;(二)组织实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合伙联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增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伙;(四)选举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她事项。合伙联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从属关系不变。合伙联社副理事、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合

9、伙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有关手续,理事长签办。合伙联社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为合伙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理事会的职责:(一)负责召集合伙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合伙联社理事会的决策;(三)理事会授予的其她职权。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从属关系不变。合伙联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合伙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农民专业合伙联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合伙联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策的执行状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状况;(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毕状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善工作的建议;(五)指引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六)建议召开临时全合伙联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七)选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理事长;(八)列席理事会;(九)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合伙联社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任免由成员社法人代表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中共中卫市委、市农牧局,市工商局留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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