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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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为提高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水利部制定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下面第一 WTT给大家介 绍关于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 助。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 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 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 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 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

2、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 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 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 开展。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 参照执行。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 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 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 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 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 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

3、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 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 语。第六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 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 工作。第七条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 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 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 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 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 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第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 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

4、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 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 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 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 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 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 的文件材料。第十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 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 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 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

5、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 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 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 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 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 程建设与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还

6、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表(附件2)。第三章 归档与移交要求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 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 命。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 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 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 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 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 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 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

7、的归档材料应履行 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 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 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2_)。归档文件 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 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 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 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 要求统一折叠。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 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 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

8、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 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 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 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 竣工图章;(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 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 章;(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 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 图

9、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 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 附件4-2)。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 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 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 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 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第二十条 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 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2)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 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

10、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 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 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 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 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 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 件3)。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 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 公章确认

11、。第二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 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 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 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第四章 档案验收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 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 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 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 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 收,由水利部办

12、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 档案人员参加。第二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 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 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 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 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 关单位报

13、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 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 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 容。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 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 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 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 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 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 下:(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

14、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 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 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 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 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 200卷以上;(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 表反馈;(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 见。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四)验收结论。(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_ 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 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 19972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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