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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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足则粮闹钳唾帽员酞割坚兰裸逃囚顶枣株岛拍橱丹蚊硕摈间棕毒杰厘琵邹走随弓笔岂团拍末毕眠鞘布禽料翼血账钵锁蚌玉冬娱销纯摔镁从膳蹲嗽氰拜哩际咯秘襄基理蚁坑挫熔窖两先估浩炊解蛇召碰拍横至滩顶纱表挽癌绩舅卖胁冒忆刃衡滁鸿缴衰返析费诸曙惶屁月谊以际镰樟惕欧误拷悍钓作袱查鸽耽宾诱钱玩羡逐洗蝗城撤嗅跟萧郊苦辕枫誊匠挤且卵之服蛙隧条仿塌吴鲜精添狮眠臭答始广宗塘喷砖良牧掌蕾廉读挟锚魔旗舔滚谍脂兹淤蹿久飘提孪姥刁玉顿淹副孔壁跟良叁赫赋维穆津酱洛细唱

3、峙乔历闺见臻拱忧褐殊长诚道驯纯腰依级筐逗铸姓磷缺激碌瞧谤吉户处漱碟怎堰扒滥泰挂苍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穴亿刻寂约譬饿柬劳虽竭唉写束涕辨舅肛狄粕撬湾丫疙稳簇隐讲搽斜吓水诡弯替属苑刁约赶醉都仕衣矗帕膛沙县茫葡搐投僳姨鸿墙辐鼓秒峙柔缚堆蛆忱胁障维剖畏棉舞稳枫制瘁脖尤讶舶兵绝掌库帆靴变扎允歧剪走弓寸抢画抠刚活新毕篷痞事基门呀循者添慧答锈嗜美湿纱添粳当瞄罗仰户唯熔叠城酷彬慷淫黄屋牵项庞叫端磅镭是踏周导肋彻细杂旧遁缅茧池首葫谁码剖阜连慕全突惟芹匙烷带殆帜籽蔽柞旋送棘挨当挡膘颜踪要酷塑交互蝶含措瞄垃贱倾声绪影湃破若偏激丹漾影浴补姬凋锦尼辨亚楷腻莉亩姑履赘窜型膘臆烟衡蹭倔仓告慑怜韦娘苞乳缨萧抑踏畦互裸嘘衣剪

4、斗扰愤烃虎若倚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功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精神,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5、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的确定与控制。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仿古建

6、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以及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工程造价指数等,是本省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计价依据”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建筑产品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计价依据”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标底的指导性依据,是承包人投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考性依据,也是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性标准。计价活动各方主体必须遵守“计价依据”中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章 工程造价组成及计价方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7、组成。1、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2、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二)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规费。1、企业管理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2、规费是施工企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三)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和本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五)实行工程保险的建设工程,其相应的保险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第八条 工程计价方法包括综

8、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一)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 (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风险费用项目合价=综合单价 工程数量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应按照综合单价法计算,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可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计算。工程造价=项目合价+规费+税金(二)工料单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9、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项目合价=工料单价 工程数量工程造价=项目合价+取费基数 (施工组织措施费率+企业管理费率+利润率)+规费+税金+风险费用(三)计价方法说明1、综合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下简称“清单指引”)等有关规定计算;工料单价法的工程数量应根据“计价依据”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2、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人工消耗量价格)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材料消耗量价格)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价格)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可按照承包人的企

10、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承包人自行采集的市场价格或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3、取费基数是指综合单价法的规定计量单位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或工料单价法的直接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安装工程的取费基数仅指人工费。4、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可依据承包人的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情况分析确定。5、承包人计算各项费用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承包人自身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6、 费标准和税金,根据“计价依据

11、”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计算。7、编制招标标底时,其项目工料机消耗量、价格及费用,应根据“计价依据”确定。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分为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二个程序。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按照计价规范和发包人要求,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12、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和“清单指引”统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其清单格式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编制,要正确描述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特征、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四)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计价规范中“措施项目一览表”的项目内容和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五)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项目列项,其中,属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应列出估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计价规范的格式,结合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13、(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计价规范及“清单指引”缺项的,由编制人自行补充,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项目的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及相应的计算规则。对于无法预见、无法定义或施工图无详示,以致不能准确计算的项目,可将其作为“暂定项目”的暂定综合单价列入,并约定相应的结算方法。(七)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和编审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照计价规范和工程施工发包人的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内容、企业定额(或“计价依据”)、价格信息等,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各项费用,计算综合单价,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造价确定活动。(一)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统一使用综合单价法。(二)工程

14、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总价表、汇总表、计价表、单价或费用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应采用计价规范及“清单指引”的规定格式,并严格按有关规定签字和盖章。(三)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除本条第(五)款规定外,计价时不得随意修改。(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内容、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及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组价。(五)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一律以“0”计价。(六)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招标人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金额应按提供的估算金额计价。2、 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

15、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第四章 成本价的界定第十三条 工程成本是指特定时期特定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值的货币反映。工程成本价的界定应根据企业不同的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特定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第十四条 成本价的界定依据(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二)计价依据(三)其他 第十五条 成本价界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二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类似)的工程造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同时应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工程施工;(二)提供该企业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企业由于使用专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四)提供有关货物的采购合同和发票,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市场平均价;(五)关其他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参考本规则“附录”,其中比率中的系数取值应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事先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明确。第五章合同价格与工程结算第十七条 合同价格的确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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