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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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大致说来,有关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

2、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X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

3、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X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人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而人要在社会交往、合作、互立和共享中实现各自追求的价值,这样就必须有全社会X围内通

4、行的行为规X。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者都不可缺少,是同样重要的,任何时候都要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结合起来,否则这一判断就是空的。比如过去在一些地方只讲究追求事实判断,过度地追求GDP,没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忘记了人的价值和人的存在,结果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反过来人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严重威胁。今天我们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科学发展观就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一种体现。当前在重视规律性的前提下,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尊重人的价值,也就是说,我们既要有事实判断,还要有价值判断,因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在现今社会中是同等重要的。价值是客观世界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程度,

5、而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是一切价值产生的根据、标准和归宿。人对任何事物的价值判断,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实际上都是并且应该是以人的价值尺度来评价世界的,所以可以这样说,世界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和次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从来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来排列的。而人要在社会交往、合作、互立和共享中各自实现追求的价值,这样就必须有全社会X围内通行的行为规X。价值判断是对各种价值的认识,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对价值关系可能性结果的预测活动,价值判断是主体通过理性研究,研究价值关系可能结果的认识过程,价值判断的首要特点是创造性。比如记者的采访活动可以说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在这个思维过程中,记者是主体

6、,一定要进行判断,这一价值判断需要记者拥有广博的知识面,一个知识贫乏的记者是无法进行准确的价值判断的,所以我们常说,作为一名优秀的记者就一定要成为杂家,既要懂工业、农业,还要懂其它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以外记者还要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因为价值判断是理性研究的过程,它一点也不能搀和个人的情感因素,情绪化的人是无法进行很好的价值判断的。现今社会中,每个人每天都在进行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包括善恶价值观、审美价值观、是非价值观,价值判断的种类有生活判断、经济判断等。在这里价值的概念不是指经济学上的有用性,也不是指伦理学上的规X性,而是指存在论上的一种超越性,也就是标志人类文明进步的一种价值尺度,把哲学的价值

7、定义为有用性,实际上是反对形而上学的。人是价值的源泉,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把对象人性化,使对象成为人的存在物。人按照规X行事,就是一种价值存在,人的存在是人的生存方式,按照方式存在,这是存在论上的一种超越性,可以说,人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还在追求物质世界之外的精神世界,就在于人能够超越。衡量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尺度就是超越,所以一个人、一个民族拥有的价值判断程度,就反映了一个人、一个民族的文明达到了什么程度。规律是人认识的,是人的能动性的反应,但是过去往往存在一种现象,许多人常常认为在找到规律后,就一定要按照规律行事,这样久而久之,人就变成了规律的奴隶。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在

8、许多人认识到,人是在规律之上,而不是规律在人之上,在尊重规律和强调规律性的同时,也要尊重人的价值,如果规律不能适应人,就需要去改规律。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二者都不可缺少,是同样重要的,任何时候都要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起来,否则这一判断就是空的。比如过去在一些地方只讲究追求事实判断,过度地追求GDP,没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忘记了人的价值和人的存在,结果导致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反过来人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严重威胁。今天我们提倡的科学发展观就始终贯穿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科学发展观就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一种体现。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我国私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

9、题。实际上,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法律行为的成立均非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如我国多数学者所臆想那样被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毋宁是应不应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之所以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关于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X属于裁判规X、价值判断语言表述的复杂性且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制度分工有异。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属于价值判断,并且属于价值判断中的规X判断。关键词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应不应是自然科学探究自然界的齐一性,目的是要形成具有客观普遍性的事实判断和定律,社会科学则以价值为对象。-艾德尔班1法律及命令都同

10、样区别于对事实的陈述,从而属于同样的逻辑X畴。-哈耶克2契约成立,既然构成法律生活秩序之一部分,则价值意义之充盈于契约文字之内,乃属无可避免。-邱聪智3一、问题意识及研究进路我国既往的民法理论与立法并不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不过,经由学界的不懈努力,迄今,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概念与区别,早已根深蒂固,成为法律人自明之理。4对于此种区分,我深以为然。不过,我特别关注的是,在阐述两者的区别时,我国学者往往将法律行为的成立归结为事实判断问题,而将法律行为的有效归结为价值判断问题。5此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说在我国相当普遍,并且,虽然某些论著并未明确断言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成立就是事实判断

11、,但它们一般也会主X合同的成立是客观的或者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事实判断说。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的观点显然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在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进行定性时的通说。这里首先要指出的是,我国学者在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时使用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术语。此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界分滥觞于休谟所作的事实与价值的划分。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人们不能从是推导出应该,即纯事实的描述性说明凭其自身的力量只能引起或包含其他事实的描述性说明,而决不是做什么事情的标准、道德准则或规X。这个观点后来被称为休谟铡刀。6休谟的这一观点被后世作为一个基本前提而接受下来。7在关于

12、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的研究中,我国学者显然是将休谟的理论作为预设的前提的,因为如果承认事实与价值的可通融性,则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分别归属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X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本文中,我姑且接受上述法律行为成立与有效、价值与事实的二分这两个基本的理论预设,虽然我对这两个二分的合理性不是没有保留,因为作为一篇反驳性的文章,如果未能与既有观点持有者达成某种基本的共识,后续的反驳与辩论将无法展开。什么是法律行为成立是事实判断.或许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就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最终就是要解决某一或某些具体的行为是或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所谓事实认识、事实判断则可以被看作关于所知是什么与不是什么

13、的认识或判断,8因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无疑。如甲指着桌面上的一纸文件问乙:这是什么.乙告诉甲:这是合同或者已签好的合同,此时乙显然在描述一个事实。不可否认,乙的表述确实是一个事实判断,不过,法律行为的成立能否化约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的问题是大有可疑的。9即便这一化约能够成立,但由于价值判断的语言表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价值句也可能以陈述句的外观出现,10是或不是不见得必然就是事实判断。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示威者脖子上挂着 We are men.!(我是人)的标语牌,没有比这话更像事实陈述了,然而谁又能否认:这更是把黑人不当人的制度性事实及其体现的价值观的根本挑战,11是一个比应该把我当成

14、人看更能表现价值倾向的价值判断。每一个判断背后都隐含着一个推理、在任何层次上作出判断都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判断始终是作为推理的结果而出现的。12事实判断如此,价值判断亦然。法律行为成立这一判断必然也是某种推理的结果,因此,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必然是指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也就是说,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某一或某些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推理活动是一种事实判断,是一种事实推理。我国学者指出,法律行为成立规则是一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出成立或不成立(构成或不构成)两种事实判断,13基本上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立论的。由此看来,通说所谓的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判断,必须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如果我对

15、通说确切含义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我对其妥当性是深表怀疑的,在下文的研究中,我将力图运用法学与价值哲学两个层面的知识来证明: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成不成立法律行为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成立法律行为的问题,因此,类如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样也不是一种事实判断。由于判断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主体,除了常见的裁判者外,还包括立法者,且立法者在逻辑顺序上是先于裁判者为判断的,因此,本文首先从立法的层面阐述立法者对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判断是价值判断,而这一问题实际上可化约为法律关于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是立法者所为的价值判断;其次从司法的层面论证法官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的判断也属于价值

16、判断。在完成了这两项工作后,本文将诉诸价值哲学的基本原理,指出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这一通说的谬误性;然后揭示学界将关于法律行为成立的判断误认为事实判断的可能原因;最后指出私法与外学科进行沟通与对话以提升其研究水准的必要性。二、在立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判断法律行为成不成立的主体,不仅包括裁判者,而且包括立法者。虽然在社会生活中,裁判者是此项活动的主要担当者,但作为私法制度设计者的立法者同样也要对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决定社会生活中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而哪些行为不能构成法律行为,这就体现了立法者对什么是法律行为,亦即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立法者的判断集中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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