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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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律守则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惩戒与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秩序,制止和惩戒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障本行业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 益。本着“诚信服务、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我市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 设部 149 号部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 107 号 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 150 号部令)、江

2、苏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66 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文 件制定。第三条 签约自愿。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的行为准则。自愿签署本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第四条 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埠来宁备案的省内、外工 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均可以自愿签署并遵守本公约。第二章自律守则第五条 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 业准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政

3、策, 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推 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第六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保守商业秘密;不利用开展业 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不干预委托方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 不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地 区、单位的业务。第七条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不诽谤同行,不以不正当的手段挖、拉 其他企业的人员,不聘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第八条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 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

4、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 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 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 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严格遵守执业操作规程,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 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 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 从事本项目咨询业

5、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十条 自觉遵守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 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在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中, 误差率控制在3范围内。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收取咨询费用,价格应在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中约定,严禁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不正当的费用。对竞争性投标报价, 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 号文) 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低于 60%。否则,视为不当竞争。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1、如 委托方要求全天驻场的,最低价格不

6、得低于现行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 70%; 2、房屋建筑群体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套用图纸较多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自行商定。第十三条 签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 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造价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行为规范,爱岗敬业,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公正、科学、优质的服务, 维护行业的信誉。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在同一单位完成满两 年以上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原聘用企业应 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离职证明。新聘用企业也应要求应聘人员

7、提供原聘用 企业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离职证明。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负责本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 订,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 处理。第十七条 为保证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适用,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经超过半数签约 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十九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要求协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列席协会秘书处关于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8、;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合法的辩护;对协会秘书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二、义务:自觉履行本公约的条款;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应为应以书面、实名的方式,并附上相关证据;派员参与或配合协助协会秘书处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惩戒与奖励第二十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一次 性交纳 500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当签约企业因一次违约受到惩戒, 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违约企业应按上述金额及时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作为行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

9、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 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 相应的惩戒。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 轻重,经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会讨论后,分别给与以下惩戒:行 业内部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记录不良行为、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在 媒体上公告。第二十三条 行业惩戒无效的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建议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和相关部门联合禁止 政府投资项目的参与、清出本市市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业评比中获优秀的,在行 业信用考评中加分,并给以适当奖励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参与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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