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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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我国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在立法、 司法领域起指导作用。所谓“明的”,就是主张崇尚德治, 提倡德教,即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 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 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 宽缓,而不应“乱罚无辜,杀无辜”。在这种思想理论的指导之下,西周时期在刑罚适用方面 实施了以下原则: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 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蠹愚。”意为幼者、老者及智力不 全者,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记 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焉

2、。”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 “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观念上 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 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有“三宥之法”,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 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 以及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人 事。在尚书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 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 可杀。”其中,“眚”指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 指惯犯,“非终”则指偶犯

3、。该文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 罪虽小,当时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 也不可不杀。若是有人犯了大罪,但是过失行为,而且是偶 然犯之,并非故意惯犯,所犯罪大,也不能杀。从中可以看 出,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惯犯从重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 犯从轻处断,已经是很清楚的原则了。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在中国历史上审慎适用法律 有悠久的传统。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 发扬了这一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 疑从赦”的原则,对以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 的办法。尚书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 正是罪疑从赦原则的具体说明。周礼记载,西周时期还 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 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这 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 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四、宽严适中。也是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 周时期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 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尚书强调“有慎”、“中罚” 正是这方面的要求。关于“中”的含义,后人解释为“不轻 不重之谓也”,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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