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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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金属分公司安全环保部2017 年 1 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1目得 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与管理等方面得 安全要求。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 用吊具与吊索。3 定义3、1 额定起重量 : 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 ,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得最大质量。3、2 极限工作载荷 :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 ,垂直悬挂时 ,允许承受物品得最 大质量。3、3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 , 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得挠性部件。3、4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得吊钩。3、 5

2、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得摩擦力提取物品得装置。3、 6 索眼: 吊索端部得索套。3、 7 端部配件 : 就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得统 称。3、 8 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得端部配件。4 标准内容4、1 安全作业一般要求4、1、 1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4、1、2 作业前应对吊具 (含控制、制动系统与安全装置 )与索具进行检查 , 当确 认完好, 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4、1、3 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得起重拴连接点就是否牢固 , 提升前应确 认连接就是否可靠。4、1、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

3、, 吊索(含各分肢 )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 荷(含高低温、腐蚀得功能特殊工况 ) 。4、1、5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 , 必要时加保护衬垫。4、1、6 起重机吊钩得吊点 , 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使吊重处于 稳定平衡状态 ,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 , 直到使吊具重获得平衡为止 ,防止提升 时产生滑动或滚动。4、2 吊具与索具得基本要求4、2、 1 结构应力求简单、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得影响 ;4、2、 2 承载件有足够得强度、刚度与稳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得活动零部件 , 应装设防护罩 ;4、2、4 检验合格得吊具与索具 ,其适当位置应有不易磨损得标记

4、 , 并具有合格 证书。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 额定起重量、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 造单位; 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4、2、5 应使用有合格证书得吊具与索具 , 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 程与相应得规章制度。4、3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4、3、1吊钩4、3、1、1 一般要求a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b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与影响安全使用性能得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c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适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得 标志,测出标志间得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就是否发生变化得依据。4、3、1、2

5、 C形吊钩a应能保证在承载与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b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得保护措施。4、3、2板钩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得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得16Mn钢制造。钩片得纵轴,必须位于钢板得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允许拼接。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 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得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叠片间 不允许全封闭焊接,只允许有间断焊。4、3、3自制吊钩自制吊钩应按要求经过检验载荷试验合格,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与变形得情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得 0、25%; 环眼吊钩开口度得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得 0、5%或

6、 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 2 倍检验载荷。检验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对 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 , 具有相同额定起重量得吊钩机械性 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 3 得规定。4、3、4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应报废 :a 裂纹 ;b 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 , 达原尺寸得 5%;c 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 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e 钩身得扭转角超过 10 度。4、3、 5 夹持吊具4、3、5、1 吊索得下端部如起重钳 ( 吊卡 ) 等得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 关规定。4、3、5、2 钳爪对应得夹持点不得错位 , 钳爪开度应与物品

7、幅宽相适应 ; 板钢坯 夹钳得两对爪子间距应 可沿坯长方向调整。4、3、 5、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得需要。4、3、5、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 , 应牢固可靠 , 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 , 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 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 , 一般为 90120。且应 有良好得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4、3、 5、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允许拼接4、3、 5、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得措施。4、3、5、7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 , 应能保证钳口在开启与闭合状态得锁定。4、3、 5、8 夹持吊具主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裂纹( 铸造钳

8、臂横向裂纹 ) b 严重扭曲变形与弯曲。c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得 10%。d 钳爪(钳口) 、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4、3、 6 起重横梁4、3、6、1 横梁得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4; 横梁得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 得方法进行连接 , 且不 得降低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4、3、6、2 横梁上得吊具应对称地分布 , 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得垂直距离应 相等, 以保证横梁在承 载与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4、3、6、3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 , 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 得闭锁装置。4、4 集装箱专用吊具4、4、1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 GB3220得规定。

9、4、 4、 2 吊具得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不得用铸造方法进行制造。一般应采用 GB3077中规定得40Cr钢进行锻造,每个 转锁(搭钩)应能承受得垂直向下载荷 ,不得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得 1/2。表面应 光滑 , 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 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4、 4、 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 ,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得吊孔连接 ,且四吊 点得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4、 4、 4 吊具得转锁、搭钩与集装箱得连接应安全可靠 , 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 实锁紧 (闭锁) 或解锁(开锁) 得指示装置。4、 4、 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 , 应保证不

10、再转动。4、4、6 集装箱起重机 , 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得指示器。4、4、7 集装箱起重机 ,应有使吊具全部转锁 ,搭钩切实到位后 ,起升绳不再下降 , 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 (含误操作 )得联锁保护装置或措 施。4、4、8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得连接应安全可靠 , 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 , 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全部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4、4、9 框架吊具得吊钩与框架之间得连接长度必须相等 , 且应有足够得长度与 柔性4、4、10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 ( 导向爪 );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 有使导向翼板翻转 得机构, 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

11、得指示装置 , 且导向翼板 应有防碰撞得安全保护措施。4、4、11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 , 由集装箱底部起吊得吊具时 , 其结构应满足 GB1029C中5、3条得要求。4、 4、 12 集装箱起重机得伸缩吊具伸缩时 ,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它机件相摩 擦。4、 4、 1 3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 ,应报废: a 转锁、搭钩变形、裂纹。b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得承接面积小于 800mm2c 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d 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e 结构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f 转锁、搭钩得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 (联锁) 装置失灵。4、5吊索4、5、1

12、一般要求4、5、1、1吊索基本结构型式乩单肢吊索;b.环形吊索;匚裁肢吊索;d三肢吊索;已四肢吊索a吊链i ;下端部配件;b卸扣;ck链环;d,环眼吊钩;eC形环眼吊钩4、5、1、2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4、5、1、3主环内宽应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得1、2倍。4、5、1、4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得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 眼)相匹配,作业不承 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4、5、1、5多肢吊索各分肢得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4、5、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4、5、2、1短环链得设计、制造应符合 GB4

13、829得规定,其材质应就是平炉、电 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得 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得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 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方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 合本规程7、1、2、1条得规定。4、5、2、2验证力试验安全系数一般应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得2倍。4、5、2、3短环链与端部配件得表面应光滑、 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 焊缝不得有漏焊、烧 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 能得缺陷。4、5、2、4作为吊索端部配件得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与5、 2 条得有关规定。其它端 部配件与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应

14、更换或报废 :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 , 伸长达原长度 5%;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得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得 90%;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得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 , 或直径减少大于原公称直径得 10%; d 扭曲、严重 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得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 10%;f 有开口度得端部配件 ,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0%;g 卸扣不能闭锁。4、5、 3 吊链4、5、 3、1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 , 单肢吊链得极限工作载荷 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4、5、 3、2

15、 主环与中间主环破断时得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得伸长。4、5、3、3 下端环、连接环与中间环得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 端环。4、5、 3、4 当用 1/5 极限工作载荷得拉力测量时 , 多肢吊链得最长肢与最短肢有效长度差:当长度在2m以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m不应超 过 3mm。4、5、3、5 吊链得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标准 4、5、2、4 条规定。4、5、 4 钢丝绳吊索4、5、 4、1 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得金属销轴等物体 , 应有足够得连接强度 , 且 直径不得小于 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得 2 倍。4、 5、 4、 2 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 , 且不得用加热方法进行切 ; 不得在使 用说明书规定 以外得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4、5、4、3 提升吊重时 ,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得可能性 ;b 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c 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得 2 倍 ;d 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得扭结角不得受挤压 , 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 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绞缠。4、5、4、4 钢丝绳吊索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应停止使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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