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88号+国税函〔2009〕36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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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1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9 2 号)的有关规定,现 就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8年 1月 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 税 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 5 年内实施 跟踪管理。二、跟踪管理期内,涉及 2008 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 企业应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 资料;涉及 2009 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 跟踪

2、年度的次年 6 月 20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 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 估工作。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转让定价跟踪管理监控机 制,对于在跟踪管理年度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企 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签署之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转让定价调整方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跟踪管理,防止企 业利润下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6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 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

3、至境内关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 的通知(国税发 20092 号)的规定,现就企业跨 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 工或进料加工) 、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 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 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 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 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 6 月 20 日之前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 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 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 的利润水平。二OO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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