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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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行政审批编号 303 )名称: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性质: 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适用对象: 建设单位或生产作业单位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号, 1997 年8月 29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2、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 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号,1988 年6月10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 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 年3月22 日发布)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 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

3、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 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补偿。四、行政审批数量 : 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1. 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2. 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 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

4、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 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六、申请材料目录:1. 申请书(原件 2 份);2.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一式 2 份);3.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 2 份);4. 如影响第三者水事权益的,须提交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一式10 份);5. 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影响评价报告(一式 15 份);6.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一式 15 份);7.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一式 15 份,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 面图) ;8. 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

5、份,加盖公章) ;9. 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 份)。七、申请书式样 (见附件 1)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1.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 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2.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批复。九、行政审批程序1. 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水利窗口” )提出要求在水工 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的申请。2. 受理: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 3 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 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

6、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 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受 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3. 技术审查:由水利窗口委托技术审查机构(自治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采取 包括现场查看、专家评审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形式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报水利窗口( 20 个 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流程为:审查机构负责人阅处( 1 个工作日)、承办 人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 3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 11 个工作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 勘察、开会评审等) 、形成书

7、面审查意见( 2 个工作日) 、负责人签发( 1 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 印发并移交水利窗口( 2 个工作日)。4. 审批:水利窗口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次日进行审批程序,并承诺在 14 个工作日内办结, 包括水利窗口承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及协调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5 个工作日)、水利窗口负责人审核( 3个工作日)、机关领导审签( 3 个工作日)。在 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 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 证。5. 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请人( 5 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

8、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 15 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 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 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 不收费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需定期检验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申请单位(个人)年月日申请书申请日期:广西水利厅印制申请 事项申请人法定 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证号码申请时间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申 请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申请人(签章):序 号材料名称数 量备注同时上报的材料提交人:收

9、件人:提交时间:收件日期:注:本表一式二份,提交人一份,作为本机关的收件凭证。备注栏请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附件 2: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交 书面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 审批, 承诺办结时限: 14 日承办人阅处,做好组织 审查准备工作( 3 日)通知申请人 修改完善材 料,所需时间 不计入前置 审查承诺办 结时间。组织专家审查(包括熟 悉材料、现场勘察、开 会评审等)( 11 日)水利窗口承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 复核,协调,提出审批意见( 8 日)水利窗口负责人审核 (3 日)厅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制作决定文件限 3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和主管处室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注: 1 、以上流程图中“日”指“工作日。”2、自治区技术审查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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