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的基本考虑及策略调整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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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的基本考虑及策略调整发布时间:2012-06-06来源:医药经济报字号:大中小分享到:新浪微博 开心网 人人网腾讯微博L搜狐微博编者按:药品审评是以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为基本原则,采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基于药品研发单位提交的研究数据,结合深入的文献调研分析,把握 着品种的特点和关键技术点,在此基础上评价具体研究项目的科学性、研究工作的全面性和 系统性,对品种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意见。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审评机构一药品 审评中心(CenterforDrugEvaluation,CDE)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是保证13亿国人 用药安全有效的核心部门。

2、有人形象地比喻,药审中心相当于SFDA的“医学部”,掌握着新 药审批的核心命脉。随着科学发展观学习的深入,该中心核心功能的技术性逐渐为人们所认 知和接受。在刚刚闭幕的第四届药物信息协会(DIA)中国年会上,一批来自中国药审中心的高级 审评员就中外研发机构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报特约各审评员将其报告整理 成文,以飨读者。简历:陈震,2001年调入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化药新药的药学审评管理工作。自2008 年1月起,还受邀担任世界卫生组织PQ项目审评专家。工作感悟:科学性是药品审评的精髓。作为审评人员,一方面要具备深厚的专业功底, 能够基于科学原则对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具体试验内容及其结

3、论进行分析,并对证据的充 分性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还要了解药物研发的基本规律,能够基于药物特点、所处研发阶段 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要求。创新药和仿制药具有不同的研发思路和特点。创新药的研发是从未知开始,通过系统、 规范、有针对性的临床前研究以及临床研究逐步获取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并在研发过程中 不断积累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CMC)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最终依据所获得的安全性、 有效性信息评估药物在特定用法用量下对特定人群的利益/风险比,同时基于研发过程中积 累的CMC信息建立上市药品的质量控制体系。仿制药是在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得到确认的已上市原研药品基础上开发的替代产品, 可以说是原研药品的化学“克

4、隆”;仿制药的研发首先要对原研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深入的研 究和分析,并以原研产品的质量特性为目标进行处方工艺的开发,通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BE试验)证明研制产品和原研产品生物等效后,最终确定处方工艺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仿创药审评策略有别创新药和仿制药的研发特点不同,审评机制和策略亦应不同。药品审评中心在2011 年的组织机构调整中,首次设置了两个药学审评部门,分别负责新药和仿制药的药学审评。 此后,又调整了审评任务管理通道,在国内引入了 IND申请(新药临床试验)、NDA申请 (新药生产上市)、ANDA申请(仿制药)等国际通用的概念。其目的是在遵从现行法规注 册分类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探索构

5、建基于各类药品研发规律的审评任务管理分类,为调整审 评策略、建立科学的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机制奠定基础。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创新药IND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药审中心调整创新药 审评策略、推动构建科学的IND机制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临床研究过 程中及上市后的风险控制,积极推动构建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风险管控机制;其二是对 处于不同临床研究阶段的创新药,制定各专业的审评策略,并通过审评模板形式予以固化, 以保证审评要求和研发阶段相适应。目前,创新药药学审评策略的调整已有了一些进展。化学药IND申请创新药药学研发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即生产规模随研发进程逐渐放大,质控 体系

6、也随研发进程逐渐完善;二是不确定性,即在创新药开发过程中,剂型、规格、处方工 艺、分析方法、原材料及辅料供应商等均可能发生变化。基于上述特点,药审中心对创新药药学审评采取了如下举措:(1)明确了创新药药学 研究的阶段性技术要求,制定了“化学药品IND申请药学审评模版”。在创新药IND申请阶 段,对于申报信息的要求必须综合考虑药物所处临床研究的阶段、受试者数量和研究周期、 药物结构和作用机制的新颖性、剂型和给药途径、已暴露的和潜在的风险等因素,既要保证 有充分的研发数据用于风险评估,又不能跨越研发阶段提出过高的技术要求。(2)出台了 配套的CMC年度报告制度,以解决创新药药学研发数据随研发进程滚

7、动提交的问题。有望 通过对创新药研发过程中变更的科学分类,通过风险评估,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的变更通过年 度报告提交,而无需提交补充申请,当然这以一目标的实现还要取决于注册法规的进一步完 善。(3)设置了沟通交流机制,针对创新药研发过程中关键决策点的关键问题加强审评机 构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对于药学而言,在I期临床申请阶段,主要就药学开发整体计划、 和安全性相关的质量问题等进行讨论;在II期临床结束之后、III期临床开始之前,主要就关 键的III期临床研究期间的药学研究计划和需要获得的生产及质量数据等进行讨论。仿制药研发“金标准”仿制药研发的核心目标是要达到和原研药的一致性,其中对于固体口服制剂等

8、,BE试 验是检验一致性的“金标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法,仿制药进行BE试验也需要事先获 得SFDA的批准,同时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生产现场检查,这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有 所不同。如前所述,在没有获得仿制药和原研药人体生物等效的证据之前,仿制药的处方工 艺并没有最终确定,质控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如果仿制药和原研药在人体上不等效,还需 要重新进行处方工艺的开发,仿制药的生产现场检查放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缺乏科学 性、合理性。另外,由于有原研产品的安全性信息作为支持,在较为充分的体外质量对比研 究前提下,开展仿制药人体试验的安全性风险实际上很小,申请人、伦理委员会以及等效性 试验的实施者等完全

9、有责任、有能力控制这种风险,审评机构把关”的必要性不大,而且仿 制药BE试验的审批制度也割裂了仿制药的研发进程,使研发周期拉长,造成研发、审评资 源的浪费。基于上述考虑,药审中心提出了仿制药审评策略调整的主要设想并开展了一些探索性 工作。例如,在注册法规没有取消BE试验审批制度之前,通过调整审评重心,弱化BE研 究开展之前的药学审评,而在BE完成后再对药学、人体生物等效性等研究数据进行全面、 深入的评价,以和仿制药的研发规律相适应;探索建立审评和生产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审评模 式,把生产现场检查融入到BE试验完成后的药学审评过程中,强化对申请人实际生产能力 和质量控制能力的考察;借助外部实验室开展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性数据;积极推动 药学研发数据的CTD格式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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