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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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名称:可更换眼镜脚的眼镜国际分类号:G02C 5/10;G02C 5/22范畴分类号:30D发明人:龙敬先 彭琼慧 吸附眼镜申请人:龙敬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瞿卫军在中国,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需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 ,不需要提供权利要求书,没有权利要求。而申请人在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除了要在说明书中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外,还要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撰写成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具体定义申请人希望获得保护的专利权的范围。作为记载全部

2、权利要求的书面文件,权利要求书是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因此,本文中所称权利要求书或权利要求仅是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的。权利要求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非常重要。我国专利法 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没有权利要求,就无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保护就成为一纸空文。然而,即使有了权利要求,也不等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被清楚地界定了,因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是一种思想,是无形的,在转换成文字表述的过程中,难免含义会发生一定的偏差。这时,如何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其含义做出准确的解释,

3、就变得特别重要。以下就我国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作一粗浅探讨。一、解释权利要求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批和保护阶段的作用以及专利法的专门规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侵权判定标准与专利性判断标准一致的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一)公平原则专利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制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实际上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设定了“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通常是经过辛勤

4、的劳动才创造出来的,这个过程不但耗费了艰苦的智力劳动,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材料。如果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保护,使发明人所投入的成本得到补偿,就会挫伤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达不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因此所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下限应当至少能够弥补发明人为进行发明创造而作出的付出。另一方面,专利制度要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与发展。这就要求给予发明人有关发明创造的独占权的保护应当适度,不能把原本属于公有技术领域内的东西也作为发明人的贡献保护起来,使得公众无法再使用这些公有技术并利用它们进行研究和创新,从而阻碍了科学技术的正常发展。所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上限不能

5、超过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所做出的实际贡献,否则就会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科技进步。要实现专利法的目的,确保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就应当首先考虑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专利制度中的合理报酬与等价交换理论,发明人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创造,为社会作出了贡献,理当得到合理的报酬。然而其获得报酬的多少则应该按照另一种专利理论,也就是契约论来确定。该理论认为,专利是以国家出面代表公众与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个平等的契约。既然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就应当适用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 。也就是说,给予发明人的合理报酬应当与其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相等。专利制度的实施既要为专利权人的利益提供切实的保

6、障,同时也不能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实现让专利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大目标,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初衷。另外,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专利法作为特别法,它与民法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专利法作为特别法要受到作为一般法的民法的制约。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时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因此按照契约论,要实现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契约平等,合理地分配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坚持公平原则是最重要的保障。(二)侵权判定标准与专利

7、性判断标准一致的原则权利要求既是法官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也是审查员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在我国的专利法实践中,专利的授权与专利权的保护即侵权判定分别是由专利局和人民法院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负责的。专利的授权由专利局的审查员具体完成。既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审查员因此并不需要对申请人虽然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是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内容进行评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的实质条件之一 。所以,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审查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审查员最核心的工作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审查员往往要认真地阅读说明书,

8、在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全面地理解之后,确定合适的检索词对现有技术进行充分的检索,然后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中的记载进行对比,最后作出该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可以看出,权利要求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没有它,就没有审查的基础。权利要求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审批结果。当审查员经过上述一系列的检索、专利性判断工作之后,如果确认该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最终将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一般说来,最后授权的权利要求往往在审查过程中,按照审查员的意见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经过了修改。到了专利权授予后的保护阶段,如果出现侵权纠纷,负责对此进

9、行审理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官将在最终授权文本所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首先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再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全部再现了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然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决定。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进行侵权判断的第一步,此时对其进行解释的人是断案的法官而不是审查员。如果法官在解释的时候,采取了与审查员进行专利性判断时完全不同的方式和原则,将很有可能实质性地影响到侵权判决的最终结果。例如,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撰写合适的申请文件,其中对于说明书的实施例并不要求申请人写出全部所知的,只要求写出其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实施方式即可。审查员在对该申请进行审

10、查时,通常也只将实施例理解为是对该发明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除此之外,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还可能有其他的实施方式。这份专利申请在符合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后会得到专利局的授权。如果到了专利保护阶段,专利权人以这份专利为据提起侵权诉讼时,法官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作为唯一的实施方式来看待,用其对权利要求作限制性的解释,认为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实施例的情况,这样确定的保护范围必定大大小于审批阶段审查员所认定并授权的保护范围。很明显,虽然进行解释的人不同,但针对的却是同一项权利。如果一项权利获得时的内容与实施保护时的内容不相同,对于权利人和公众来说都是不公平的。由此导致权利不稳定,会使得这项权利形同虚

11、设。因此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考虑和遵循的原则应当与在授权阶段时的作法保持一致,即“同一”,不应当前后矛盾。有学者也称本原则为“同一原则” 。由于在我国,法院没有权力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专利局与法院也没有平常的业务交往,因此更有必要强调这一原则,以确保专利权的获权与保护协调一致。(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这项原则在我国专利法第56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款是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法律依据。1、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经过实质审查,为了符合专利法的各项规定,最终授权的文本可能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在最初的申请文本基础上经过修改、删节或者增加后形成的。从

12、理论上讲,它应该清楚、完整地记载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句话的含义至少包括:(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为准。一般说来,专利产品是符合权利要求的内容的,但它是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具体化。它可能只是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一个具体的实物表现,但决不能就用其来代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整个应受到保护的内容。并且,专利局进行审查时也不是针对专利产品进行的,因此不能将其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和附图为准。这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13、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如果仅仅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和附图中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当然,仅仅在权利要求中有记载、说明书和附图中没有记载的内容,或者权利要求的记载显然比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要宽的内容,也不应当得到保护,因为这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所谓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权利要求的实质意义,而不拘泥于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意义。也就是说,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要防止仅仅对权利要求的文字和措词进

14、行简单的表面理解,而应当挖掘其所蕴涵的实质内容。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实质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2、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

15、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上述规定可以说标志着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认定中正式引入了“等同原则”。因此,在依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解释权利要求的时候,不仅要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而且还应包括这些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现代等同原则理论是在1950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建立的。大法官杰克逊在宣读该案的判决书时,精辟地论述了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性。他认为:允许模仿得到专利权保护的发明(不是从文字上原封不动地复制)将使专利权的保护形同虚设。这种限定将留下空子,鼓励肆无忌惮的复制者以无关紧要的和对专利表面的改变或替代,

16、来获取规避法律禁止的复制品。原原本本的复制是罕见的侵权。不制止乔装打扮的侵权,将使发明人处于文字主义的威胁中,并使实质依附于形式。专利权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也会落空 。等同原则正是在这种需要下提出的,它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分地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因此它主要用于对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做扩大性解释。理论上,等同原则的适用能够充分体现“公平”与“正义”,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得出现了许多难以把握甚至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对其适用有必要作出某些限制,其中一种途径就是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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