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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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组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 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 率的运营。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1. 所谓组织机构系指在公司经理领导之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 部门。2. 所谓业务分工系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3. 所谓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力。所谓责任是指 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4. 所谓管理者系指部长、工厂厂长及其副职。5. 所谓监督者系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第三条执行业务的原则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下面确定的原则执行。1. 指令系统的统一

2、。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 发给下级。2. 在分管的界限和进行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界限,以使业 务圆满地进行。3. 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围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 力搞好协调工作。4. 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的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 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第四条行使权限的原则权限须按下面原则行使:1. 权限的行使者。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 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 限委任给下城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 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2. 权限行使的基

3、准。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的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 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3. 权限的委任或代行。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 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在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 委任给其他人或令其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 自行使其权限。4. 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不应该排斥上级负 责人的指挥和监督。5. 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面手续解决。(1) 当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2) 当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该上级负责人 决定。(

4、3) 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 商决定。6. 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营业所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 一负责。二、董事和监事第五条公司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经理代表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全面工 作。第六条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常勤董事专务董事、常务董事和常勤董事根据分工,统理委托的工作。当 公司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第七条董事会公司经理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 并发表意见。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决议。第八条 公司经理职务下面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后,由公司经理执行。1. 制定、变更、修改和废除公司

5、的章程、基本组织规定等重要的规则、规定。2. 向股东大会援出的议案和报告的事项。3. 发行股票的事项。4. 公司的债务和重要的财产抵押的事项。5. 重要的诉讼事项。6. 委任咨询人员或顾问的事项。7. 部长以上人员的任免事宜。8. 长期经营计划等各种重要计划的决定。9. 其他的公司管理上的重要事项。第九条公司经理的权限即使是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需要紧急处理时,公司经 理也可以相机地处理,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以求得董事的认可。第十条常设董事会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设董事会作为最高的经营 协议机构,确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式,并辅佐 经理工作。常设董事会的管理

6、事项,另行规定。第一条常任监事从股东大会上选出的监事中,再选出常任监事。除由法令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遵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方针,其具体职能 由公司经理决定。第十二条咨询员董事会在必要时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假设干名。咨询 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顾问董事会在必要时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员中设立假设干名顾问。顾 问的任期为一年。三、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第十四条身份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第十五条录用在特别规定的“从业人员录用规定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构在公司经理之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室、部和工厂。在 企业中原则上设科。为进行特定地

7、区的营业工作的管理,设立营业所。在室和科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股或驻各地 的办事处。第十七条职务等级在室、部、工厂、营业所、科、股和办事处中分设室长、部长、 工厂厂长、营业所长、科长、股长和办事主任。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 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第十八条副职根据需要可在室、部和工厂中设立副职。由其辅佐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第十九条主任研究员在研究室内,作为指导和促进调查及与试验研究工作的责任者, 设立主任研究员。第二十条股长助手、班长必要时,可设股长助手。在现场工作中设班长。第二一条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设

8、代理者。第二十二条参谋和特约人员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参谋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 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退职的管理者中,特约人员则从有学 识有经验者中分别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第二十三条临时编制公司在有必要时,往往临时成立部或科,并明确它们的分工和权 限。四、业务分工第二十四条业务分工原则上按执行业务的单位来确定业务分工。第二十五条管理室在管理室中设下面执行业务的单位;1.秘书股。2.计划股。3. 总务股。4.会计股。5.事务股。第二十六条秘书股分担的工作事项秘书股分担的工作事项如下:1. 秘书工作。(1) 处理有关干部会、董事会和常设董事会的事务。(2) 公司经理的印章和公司印

9、章的使用管理。(3) 传达公司下达的任务、通告以及工作命令。(4) 选举对外团体的干部以及与其干部会有关的事项。(5) 关于干部的特别任命事项。(6) 机密事项处理。(7) 关于干部的总务事项。2. 人事工作。(1) 起草综合人事计划和审定各科的定员。(2) 制订综合教育训练计划和干部教育计划。(3) 人事方面的书面请示。(4) 从业人员的录用、任免、停职、复职、调动、任用。(5) 关于人事、劳动和薪金的调查与计划。(6) 人事考核事项。(7) 检查从业人员工作纪律。(8) 调整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和对不满意见的处理。(9) 与团体的联络与合作。(10 )杂志的编辑与发行。(11)职工庆贺与吊喊

10、处理。(12 )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提薪和奖金等的企划。(13)所得税和地方税税务。(14 )身份证件和公司徽章的管理。(15 )职工通信录的编发。(16 )法定的社会保险和团体生命保险事务。(17 )表彰制度和提案制度的管理。第二十七条计划股分担的工作事项计划股分担的工作事项如下:1. 计划工作。(1) 起草长期经营计划和与此相关的调查。(2) 起草与前项相关的各种计划。(3) 制订各种综合政策草案(人员、销售、资金、生产、材料、 设备、采购、外部订货、研究和新产品等)。(4) 起草基本预算。(5) 进行经营分析、经营比较和对经营的各种统计资料的调查 和研究。(6) 编制营业报告书、有价证券

11、报告书和报表。(7) 会计监察和业务监察以及盘货的实施。(8) 部长会议的管理。(9) 审查一般的书面申请书。(10) 客户信用调查。2. 事务管理。(1) 公司章程、基本组织规定等各种规定的制定、修改、废除 和起草。(2) 编制公司业务的各种记录与报告。(3) 确定和调整事务组织。(4) 改善事务管理的调查与计划。(5) 发布试验研究和试制与制造的命令。(6) 发布固定资产的制作与改造的设计命令与制造命令。第二十八条总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总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如下:1. 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事务处理。2. 保管公司经理和公司的印鉴。3. 办理各种申请、诉讼、注册、公告、登记等的法律手续。4. 火灾和

12、损害保险等事务处理。5. 办理专利、实用新方案和发明的法律手续。6. 颁发委任状。7. 保管各种契约合同。8. 办理学会与协会方面的一切手续。9.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除外)的获得、借赁、修缮、处理和管理。10. 通信、煤气、电、上下水、暖气的建设及其使用的管理。11. 对旅费、交通费的审查和支付,上班证件的发放与管理。12. 文件的收发和公司内部的邮政以及卷写与打字。13. 邮票、明信片和印花税票的使用。14. 接收、接待外来人员和见习人员,以及会客室和会议室管理。15. 灾害的防治和对消防设施的管理。16. 消耗性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和备用品的采购及使用。17. 采购刊物和图书。18. 公司

13、内部的清扫、警卫和管理。19. 总公司的经费预算和管理室预算的管理。20. 管理轿车。21. 调查从业人员的勤务情况,维持工作纪律。22. 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差、外出和休假手续。23. 管理安全卫生委员会。24. 起草卫生福利有关的各种计划和管理其设施。25. 供应饮食。26. 职工健康保健管理。27. 福利物品的管理。28. 其他涉外事项和总务事项。第二十九条会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会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如下:1. 会计事务。(1) 预算的起草、管理和实际调查。(2) 每月的预算和销售损益的计算。(3) 成本核算和销售损益的计算。(4) 成本分析、成本比较和制作各种成本统计表。(5) 税务。(6)

14、各种会计账簿的登记、整理和保管。(7) 各种会计凭证、文件的制作、审查和保管。(8) 制作生产和销售实绩表。2. 资金方面。(1) 起草综合资金计划。(2) 现金、有价证券、保管物品的出纳和管理及支付票。(3) 融资和银行交易。(4) 对赊销货款、预付款和其他收入的申请和收款。(5) 赊销款和未付款管理。(6) 办理职工存款和借款。(7) 股票和公司的债务。(8) 办理职工的特别扣除。(9) 审查支付委托票证。第三十条事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事务股分担的工作事项如下: 该股是常驻工厂的机构。1. 人事工作。(1) 调查职工勤务情况,维持工作纪律。(2) 办理工厂招聘和录用职工的手续。(3) 管理工

15、厂的提案委员会。(4) 协调职工之间的关系,对不满意见进行处理。(5) 与团体的分支机构的联络与合作。(6) 法定社会保险事务。(7) 身份证件的发放。(8) 职工庆贺和吊唁事务。2. 总务工作。(1) 保管与使用工厂厂长的印鉴和工厂的印章。(2) 管理与修缮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除外)。(3) 管理工厂的经费预算。(4) 通信、煤气、电力、上下水、暖气的建设及其使用管理。(5) 审查和支付旅费与交通费。(6) 办理工作人员外出和休假手续。(7) 发放上班证件。(8) 管理工厂的安全卫生委员会。(9) 管理与经营宿舍和小卖部等福利设施。(10 )供应饮食及对其设施的管理。(11) 职工健康保险管理。(12 )福利物品的分发与管理。(13 )收发文件与公司内部邮政和打宇。(14 )邮票、明信片和印花税票的使用。(15 )接收、接待外来人员和见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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