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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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关于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区县街道工作办公室、民政局、公安局: 为了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公安部标准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 一印章的规格。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 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

2、刊北京市 XX 区县 XX 街道或乡镇 XX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名称,或者名称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横排。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应当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制发。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 经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才可制作印章,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厂家刻制。 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

3、厂家刻制。 三印章的变更。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章范围 1.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 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等。 3. 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 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 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 其它应使用印章

4、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1. 居民居住证明。 2. 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 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 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等。 假设超出上述规定范围且在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使用印章。 村民委员会一般日常事宜需加盖印章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前方可使用;凡属村级重大事项需加盖印章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前方可使用。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 1. 各区县主管部

5、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工作细那么。定期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纳入社区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定期向社区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印章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3.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设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4.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丧失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制印章。启用新章、废止旧章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 30 日。 5.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 7 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 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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