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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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全体村民发起,于2008年7月皿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石狮市水头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王明慰。本社住所:石狮市水头村,邮政编码:362700。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 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 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

2、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 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水产 品养殖、贮运、生产、加工、购销、海洋捕捞、科技研发。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 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 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 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

3、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 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 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 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海产品养殖、加工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 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

4、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 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百分之八十。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

5、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 百分之三土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两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 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 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6、(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 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 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7、(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 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 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 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

8、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 定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 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 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 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9、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

10、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 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 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1至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三)理事长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

11、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 在3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 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 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 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 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

12、期M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和工作人员

13、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

14、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 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 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

15、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其直系亲 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三十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 (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 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 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 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 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另行附表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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