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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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名称:阳光人寿十全十美保障计划发行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类别:保障保险保险分类:-适合收入:-适合家庭:-适合年龄:-缴费期限:-缴费方式:见具体条款保障期限:到80周岁最低保额:-联系电话:-保险金额:-首期保费:-产品特色:计划组成 十全十美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十全十美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10%年年收益 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10,越早购买,越多获利,选择将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保留在阳光,还可每年享受复利生息,让财富不断升值 10倍满期返还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周岁合同期满,给付10倍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资金投入享有明确回报 10倍生命保障 合同有效期内,

2、被保险人享有高达10倍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障,获得一份安心,人生更能舒展开不一样的宽度和高度 10倍健康守护* 组合计划提供专属重疾保障,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享有高达10倍于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疾保障,关爱生命从守护您的健康开始 享受保单分红 每年享受保单分红,分享阳光经营成果,阳光成长,与您共享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

3、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无息全额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则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险重大疾病种类* 除行业协会规范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外,特别提供5种针对未成年人的重大疾病保障,18周岁后自动转换为5种针对成年

4、人的重大疾病保障。 附加险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分红说明 投资策略: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红利来源: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等,利差指实际投资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异,死差指实际死亡率和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用之间的差异。 红利分配:本

5、公司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根据每张分红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是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 红利领取: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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