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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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4-13 发布人:admin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委派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驻外机构管理的有效运作,保证公司经营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派人员指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等驻外机构工作或兼任驻外机构相关职务的人员,负责派驻机构经营、工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及监督工作。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派人员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总裁办公室、市场发展部、工程科技部、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委派人员执行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总裁办公

2、室、市场发展部、工程科技部、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应委派人员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业务学习、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委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通知的学习及会议,非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或早退,更不得缺席。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进取,勤奋务实,具备相关业务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具有必备的岗位证书。 (五)身体健康,积极上进。 第

3、七条 委派人员由总裁办公室、市场发展部、工程科技部、财务审计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人选,人力资源部会同公司派驻机构联系人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培训考核,报公司总裁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后,下达派遣单。第四章 职 责 第八条 通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的管理方针,维护公司的权益、公众形象和品牌声誉。(二)贯彻公司管理意图,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三)遵守派驻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指挥,恪尽职守。 (四)做好公司与派驻机构的协调工作,保证公司与派驻机构信息沟通顺畅。 (五)委派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派驻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未有

4、效监督,或未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经营管理制度。 (二)协助派驻机构落实公司经营计划和管理制度,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三)协助相关负责人对派驻机构制作的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四)负责派驻机构行政印鉴的管理,按照湘一建办字200602号关于印发印鉴、证照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受损失。 (五)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在工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备案证书、证件,以及公司提供的其他公司资质证书、员工资信证书。 (六)定期将派驻机构的经营状况向公司市场发展部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5、和建议。 第十条 工程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规章制度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 (二)加强派驻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对派驻机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由派驻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向公司工程科技部作出书面报告。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跟踪落实,整改到位,做好检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司工程科技部汇报。 (三)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政策性规定,及时向派驻机构传达,并协助派驻机构贯彻执行。 (四)协助派驻机构组织好安全生产知识的教

6、育培训活动。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必须形成记录,记录中必须要明确记载培训内容以及有受教育人的亲笔签名。 (五)协助派驻机构建立各岗位人员花名册,对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验证,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派驻机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计划及取证考试。 (六)配合公司工程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根据公司工程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组织或协助派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整改落实。 (七)对派驻机构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应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公司工程科技部报告,并积极参与抢救,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向公司工程科技部提

7、交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初步分析,拟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参照湘一建财字200613号关于印发委派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职责 (一)兼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受公司委托必须参与公司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兼职项目经理负有对项目整个施工生产过程的监管责任。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成本控制、施工现场环境预防等进行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三)当项目出现需要兼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位才能解决的问题时,兼职人员必须到位。同时,业主无特殊要求时,兼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季不少于一次到现

8、场办公,每项工程不少于2次。 (四)兼职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并按要求提供本人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职称证等个人资信证书,由公司市场发展部统一归口管理。第五章 权 限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委派人员有权利制止,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生产规范的行为,委派人员有权利制止,并及时向公司工程科技部汇报。 第十五条 委派人员有监控派驻机构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和成本的权利,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资金流动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司财务审计部汇报。 第十六条 严禁委派人员参与派驻机构项目责任承包等可能失去公正监督立场的经济活

9、动,公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六章 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在履行派驻机构岗位职责的同时,发挥公司委派人员对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贯彻公司的管理意图,协助派驻机构完成公司经营、生产任务。 第十八条 委派人员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到互相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十九条 及时将派驻机构的经营、生产工作状况和重大事项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工作中遇到较难沟通事项,应通过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派驻机构协商解决。第七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委派人员工资根据派驻机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工资水平高出公司标准的,执行派驻机构标准;工资水平低于公司标准的,执行

10、公司标准。 第二十二条 委派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委派人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其工资由派驻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派人员工资发放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与派驻机构协商确定。工资可由派驻机构直接发放,也可由公司发放,财务审计部根据所发放工资总额,从派驻机构上缴公司款项中扣回。 第二十四条 委派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由派驻机构承担,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个人部分由其本人负责交纳,在每年元月和六月分两次向财务审计部缴清当年费用。 第二十五条 委派人员差旅费,由派驻机构核销。 第二十六条 委派人员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派驻机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待岗

11、期间,一个月内按本地派驻机构标准的50发放工资,公司安排两次上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的,停止一切待遇,终止劳动合同。一个月期满后,公司没有新的岗位安排,双方可协议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七条 委派人员调离或任期结束前,由派驻机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三方依据委派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所列评价要点,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派驻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委派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上签字核准。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考核权重分别为35、50、15,综合三方面考核得分,计算出综合得分,确定员工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该员工

12、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委派人员考核在合格等级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待岗期间待遇按第二十六条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委派人员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予以更换、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委派人员派遣单下达,委派人员不遵照执行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司及派驻机构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拘留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附件:1、委派人员任命审批表2、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委派人员岗位工资标准3、委派人员绩效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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