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96802673 上传时间:2023-09-13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1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讨论稿)编制:xx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xx人民政府日期:2013年7月24日编制说明本实施细则是在xx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进行编制完成。该细则根据xx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具体细则,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与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逐条地详细沟通与核实后,整理编写而成。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分工明确,条理清晰,便于学习和理解,适用于指导各单位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各项工作。由于本细则制定时间仓促,有一些不足之处,希望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多提宝贵意见,进一步完善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以确保我县

2、全民创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5第二章 激活创业主体5第四条 鼓励无业和失业人员创业。(牵头单位:人社局)5第五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牵头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7第六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创业。(牵头单位:民政局、人社局)8第七条 鼓励农民创业(牵头单位:国税局)13第八条 鼓励机关和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创业。(牵头单位:组织部,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15第九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牵头单位:科技局)19第十条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和客商来xx创业。(牵头单位:商务局)20第十一条 设立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二次创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发改局)20第十

3、二条 实施龙头企业带动战略,做大做强 “四大产业”。(牵头单位:发改局)21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商会。(牵头单位:发改局)21第三章 放宽市场准入22第十四条 放宽准入领域(牵头单位:工商局,责任单位:水利、交通、住建、科技、金融、文化、教育等部门)22第十五条 放宽准入条件(牵头单位:工商局)23第十六条 放宽对经营场所限制(牵头单位:工商局)25第十七条 放宽前置审批限制。(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26第十八条 放宽年检限制。(牵头单位:工商局)27第十九条 简化审批程序。(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28第四章 提供政策支持28第二十条 优先保障创

4、业园(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发改局)28第二十一条 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国土局,责任单位:国土局)29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牵头单位:地税局)30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借款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地税局)34第二十七条 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牵头单位:财政局)34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要发挥支持创业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创新金融产品。(牵头单位:发改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35第二十九条 加快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5、牵头单位:发改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各商业银行)37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牵头单位:监察局)37第三十一条 创优保护创业的法制环境,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牵头单位:监察局)38第三十二条 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39第三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牵头单位:监察局)39第五章 创优服务环境41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发改局)41第三十五条 严格全民创业行动工作考核。(牵头单位:考核办)42第六章 附 则42xx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442013年xx全民创业重点帮扶企业名单46 xx全民创业行动实施细则第一

6、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全民创业工作,根据xx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和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实施方案(试行)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适用于指导各单位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各项工作。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在xx全民创业行动领导小组指导下完成,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学习和领会所涉及职能范围内的条款,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我县全民创业工作顺利开展。第二章 激活创业主体第四条 鼓励无业和失业人员创业。(牵头单位:人社局)(一)开展创业咨询和指导。在人社局就业服务大厅专门设立创业指导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务工人员创业

7、提供政策咨询和一站式、一条龙的开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人社局) (二)征集推荐创业项目。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适时举办投资项目展会和创业信息发布会,及时为创业者提供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投资小、见效快、操作性强、成功率高的项目。(责任单位:人社局)(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创业环境,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必备知识,提高创业能力,激发创业热情,实现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复合式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创业知识+专业知识”的S

8、IYB培训,满足各层次创业者的需要。通过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影响和带动一批人实现创业和就业再就业。把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企业发展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人社局) (四)做好创业跟踪服务工作。对各类新创办的实体,全面实行挂钩联络服务,超前进行用工指导,及时提供用工服务,积极帮助培训新招员工,协调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责任单位:人社局)(五)为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县就业局将在现有基础上(150万元)多方筹资,提高担保基金额度,为创办个体工商户人员进行小额贴息贷

9、款担保,并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协调金融部门(邮储银行),简化放贷流程,降低贷款门槛,扩大放贷范围,贷款额度由5万元逐步提高至8-10万元。(责任单位:人社局、邮储银行)(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待遇。(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第五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牵头单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一)对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10、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责任单位:工商局) (二)所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地税局)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四)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国税局)(五)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

11、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税局)(六)新开业纳税人免收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免收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责任单位:国税局)第六条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创业。(牵头单位:民政局、人社局) (一)本细则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符合本县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原有安置政策和安置方式不变。xx民政局安置办负责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具体工作。由民政、人社局、国税务、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细则。(责任单位:民政局)(

12、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责任单位:民政局) 1.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到xx民政局安置办报到后并按规定时限,由本人向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xx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 2.民政局安置办审核批准后,与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xx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填写xx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3.自谋职业证书由民政局安置办根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如实填写,核发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 4.xx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和xx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逐级上报省级安置部门备案。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

13、役士兵,凭退伍证和安置办填写的领款凭证、自谋职业证书到当地安置办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三)被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书和xx民政局安置办的落户信、退伍证,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可根据户口迁移政策和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责任单位:民政局)(四)城镇退役士兵创业自谋职业后享受下列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自谋职业证书、退伍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14、、氧吧等)外,自工商局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局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局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人社局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xx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xx民政局安置办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

15、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xx民政局安置办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xx民政局安置办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xx民政局安置办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