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挪用客户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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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挪用客户资金案精品文档,仅供参考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挪用客户资金案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援,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

2、检刑诉2009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张武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利用销售电缆材料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在向上海某某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电缆材料后,分别从上述单位领取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12张、支票1张及现金,其后,周某某将款项用

3、于借给他人及归其本人使用,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直至案发尚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周某某挪用本公司资金情况的证明材料,上海某某电缆厂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由周某某签收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收条及收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出具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岳阳派出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上海某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XX年4月26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

5、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原标题:深圳一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挪用客户资金6000万元 潜逃15年后在西安落网 8月17日,界面新闻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深圳某证券有限公司一名总经理洪某文在2001年挪用6000万元公司客户资金后潜逃。近期,深圳警方在西安铁路公安局协助下,成功将潜逃15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据深圳警方介绍,2001年2、3月份,犯罪嫌疑人洪某文担任某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客户资金,涉案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02年12月案发后潜逃。 此后

6、,为逃避追捕,犯罪嫌疑人洪某文使用名为管某平的虚假身份谋生,妄图逃避警方追查。 洪某文潜逃后,深圳警方经侦部门多次派出追捕组前往犯罪嫌疑人洪某文可能居住、藏身的地址进行抓捕,多次努力无果。 20XX年6月,警方不间断挖掘线索,最终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核实名为管某平男子的真实身份正是犯罪嫌疑人洪某文。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洪某文对其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九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

7、交易活动; 2、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9、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8、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营业经理挪用客户资金的案件 案例介绍:某行先后收到X公司存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该银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刘某于当日将此客户中的1000万元自开特种转账凭证,要求记账员和复核员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款项划给Y公司。 当经办人员办理此项业务询问原因时,刘某声称该行与客户有协议要求这样处理,于是挪用客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就在正常的程序中完成了。次月,该存款户要求汇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经查,才知道刘某个人与Y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书留在了刘某手上,既没交接,又没有该行公章,纯属他个人挪用客户资金行为。 Y公司所用资金的成本以利息方式付给X公司,该行却承担了风险。刘某本人从中收取好处费,后来,款项被追回,但该银行信誉已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分析: 1、该行工作人员违反了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账户的款项转移,给客户带来很大损失。 2、记账员与复核员办理业务不严谨,仅凭会计主管的口头描述办理高风险业务,并未要求会计主管提供真实的办理业务依据。 3、会计主管利用特种转账凭证,未经客户允许直接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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