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做账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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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补以前年度亏损怎么做账 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分录 修订说明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详细由我部设计研究院对原规范修订编制而成。在修订编制本规范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广泛向全国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函审。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六个附录。关键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方法、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部署等。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相关资料寄交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机械工业部 1994年3月第一章 总 则第条 为使建筑物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

2、,预防或降低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优秀、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第 条 本规范适合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规范不适合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和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具体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部署。第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 防雷分类第条 建筑物应依据其主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含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关键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主要给水水泵房等尤其主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主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

4、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含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八、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主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注:估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第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关键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且小于或等于。三、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且小于或等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

5、四、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次/a的通常性工业建筑物。五、依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原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域,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域,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第三章 方法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方法。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条四、五、六款所要求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方法。第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和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

6、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方法第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和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

7、达不到爆炸浓度、长久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成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最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和其有联络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xSa1当hx5Ri时。Sa12、地下部分:Se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Se1地中距离;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

8、接地电阻;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Sa2+2.当5Ri时Sa2+式中 Sa2 避雷线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h 避雷线的支柱高度;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当Sa21/n+当5Ri时。Sa21/n+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支柱的距离;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距离最短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

9、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域,可合适增大冲击接地电阻。第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围每隔1824m应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取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

10、、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和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第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预防雷电波侵入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取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取电缆有困难时,可采取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

11、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示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在电缆和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二、架空金属管造,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第条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

12、或网格小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2m。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全部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五、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并应和电气设备接

13、地装置及全部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六、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方法:1. 从30m起每隔小于6m沿建筑物四面设水平避雷带并和引下线相连;2. 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八、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第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和建筑物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方法第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方法,宜采取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沿屋角、

14、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小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第条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法保护: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二款的要求。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区、11区和2区爆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条三款所要求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第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面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第条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二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Se2式中 Se2 地中距离;KC 分流系数,其值按附录五确定。在共用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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