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管合同的八大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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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保管合同的八大考前须知 导语:为了方便大家的生活,今天为大家准备了签订保管合同的八大考前须知,欢送阅读参考!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存放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假设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那么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根本情况。 2、假设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那么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

2、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当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那么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当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当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1、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 因履行而终止。因抵销而终止。 因提存而终止。因双方协议而终止。 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

3、十六条规定,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违约责任 1、规定,存放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存放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存放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存放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存放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

4、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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