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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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目 录第一节 矿井概况-1-一、矿井基本状况 1 -二、矿井开采状况- 2 -三、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3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 3 五、人员素质状况4 第二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5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措施5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5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论- 8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9 -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措施 9-二、各系统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10 -三、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评分汇总表 35-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结论 3第四节 事故隐患及整治措施建议- 6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治措施建议- 36

2、-二、其他事故隐患及整治措施建议36 -附件1:专家构成员名单 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 -附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7-附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附件5: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附件: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复印件- 3 -第一节 矿井概况一、矿井基本状况矿 井 基 本 情况表公司名称矿井名称具体地址从属关系邮政编码调度电话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矿长姓名矿长联系电话总工(技术负责人)总工联系电话证 照编 号发证日期审核日期有 效 期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重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二、矿井开采状况矿 井 开 采情 况 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范

3、畴坐标矿井现用开采范畴坐标主井井口坐标X:Y:副井井口坐标X:Z:井田面积(km2)井田走向长(m)井田倾向长(k)历年最高洪水位(m)设计生产能力(万t/a)核定生产能力(万ta)开拓方式既有开拓水平()既有采区名称既有掘进工作面名称掘进方式掘进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煤措施既有采煤工作面名称采煤方式工作面顶板管理措施工作面回采方式工作面支护形式提高方式主提高绞车型号运送方式供电方式通风方式重要通风机型号排水方式主排水泵型号及台数主排水管路规格及数量主排水泵房水仓容量井田内小煤矿目前和历史上分布及开采状况三、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状况表矿井瓦斯级别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冲

4、击地压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m3/h)矿井设计最大涌水量(m3h)矿井实际正常涌水量()矿井实际最大涌水量(m3/h)煤层顶板、底板岩性采掘工作面最高温度()开采煤层序号开采煤层厚度(m)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矿(井)管理机构及人员状况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数(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数(人)五、人员素质状况 矿井人员配备状况表 (单位:人)全矿定员人数全矿实际人数参与岗前培训人数既有以老带新人数井下同步作业最多人数采区同步作业最多人数矿级领导人数矿级领导持证人数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人数工程技术人员人数高档技术职称人数中级技术职称人数初级技术职称人数特种作业人员安

5、全检查工人数持证人数瓦斯检查工人数持证人数井下电钳工人数持证人数绞车操作工人数持证人数井下爆破工人数持证人数通风工人数持证人数重要通风机操作工人数持证人数水泵工人数持证人数采煤机司机人数持证人数其她特种作业人员人数持证人数合计在岗总人数合计持证人数第二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措施根据国务院有关避免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安监总煤矿字13号)的规定,根据对该矿的现场检查状况,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矿井与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安全检查表按

6、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的内容共设15个评价项目,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内容,未发现矿井存在任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为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否则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检查表序号重大隐患认定内容核查状况成果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筹划0%的; 一种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个(含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步作业的; 未按规定制定重要采掘设备、提高运送设备检修筹划或者未按筹划检修的; 煤矿公司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

7、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局限性的;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用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根据规定实行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立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用防治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查的; 未采用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营”,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采煤工作

8、面的瓦斯涌出量不小于5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小于3米/分钟,用通风措施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规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传感器设立数量局限性、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总风量局限性的;主井、回风井同步出煤的; 没有备用重要通风机或者两台重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背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重要用风地点风量局限性的;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

9、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原则、设立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用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立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擅自开采多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

10、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畴开采的;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用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用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用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避免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用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

11、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用避免性灌浆或者所有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用相应的安全防备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立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严禁使用或者裁减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列入国家应予裁减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突出矿井在1月6日之前未采用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矿井提高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高容器、斜井人车等未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未按矿井瓦斯级别选用

12、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迈进式采煤措施的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回路供电的;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种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她区域的生产超过安全设计规定的范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畴和规模生产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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