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园区C507地块租赁开发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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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园区C507地块租赁开发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协议书甲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优化滨海园区二产返回留地资源要素,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和村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及征地村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赁土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招租经营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滨海园区C507地块(经三路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处)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约130.876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经营,自负盈亏。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厂房、库房、办公楼、宿舍楼、区间道路、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等)。二、

2、C507地块租赁期为二十五年,即从二00六年 月 日起至二0三一年 月 日止。到期后,乙方在甲方地块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不动产无偿移交给甲方,但生产设备及室内设施等归属乙方。本协议书到期之日前五个月,甲方及关联方应预先通知乙方,提出本协议书到期后收回自行经营或继续出租的意见。甲方若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权利。三、租赁费的计算和交付:年租金每亩20000元,计租亩数以130.876亩面积计算,年租金共计261.752万元,每年6月20日前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每隔四年递增一次,递增率按前四年消费物价指数之和平均数计算。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每日加收总欠租金1%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无故未缴

3、本年度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书。计租日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推后顺延12个月开始计算租金。四、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取得返回留地需支付土地部门土地款1308万元,该款由乙方先行垫付。永阜村每年向乙方偿还本金50万元及垫付款余额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利息,待永阜村三产留地转让后即一次性归还乙方垫付的土地款。此款由永阜村直接与乙方清偿。五、乙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须经审批为准生效,容积率、密度按有关标准可适当提高。厂房标准参数:轻工标准厂房,全框架钢混结构,三层或三层以上。(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六、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所有权证业主,均为永阜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应指派专人

4、配合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具体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工程一年内竣工。有关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质量监理等均由乙方负责管理,组织实施。七、乙方投资建设滨海园区C507地块项目,甲方将给予扶持引导、全程服务,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乙方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八、为解决乙方融资事宜,本协议书合同期间前十五年内(建设期不许外),甲方应将保管的关联方永阜村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权证提供乙方抵押贷款融资,为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民事责任,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甲方与永阜村经济合作社同时签订关于同意提供抵押担保,为投资商融资贷款的“补充协议

5、书”为乙方融资。九、乙方在基建施工和经营生产时发生村民干扰施工及生产经营,甲方应出面负责与关联方永阜村协调解决,责令当事人赔偿,并追究责任。本协议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地块,甲方应负责和有关部门磋商,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属永阜村所有,地面建筑物补偿属乙方所有。租期内甲方如提前放弃承租权的,承租土地范围内的厂房及水电、道路、围墙、绿化等附属配套建筑物均无偿归甲方关联方永阜村所有,已付地租不退还。十、本协议书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主体发生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继续履行。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可向温州市

6、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二、本协议书于二00六年 月 日签订,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及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出具关于对“滨海园区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租赁协议书”表决同意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后生效。(以书面决议为凭)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二00六年 月 日滨海园区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租 赁 协 议 书甲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阜村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优化滨海园区二产返回留地资源要素,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和村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及征地村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赁土地投资建设标

7、准厂房招租经营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一、乙方同意将位于滨海园区C507地块(经三路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处)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约130.876亩,租赁给甲方统筹开发选择投资商。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厂房、库房、办公楼、宿舍楼、区间道路、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等)。二、返回留地租赁期为二十五年,即从二00六年 月 日起至二0三一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甲方在乙方地块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不动产无偿移交给乙方,但生产设备及室内设施等归属甲方投资商。本协议书到期之日前五个月,乙方应预先通知甲方及投资商,提出本协议书到期后收回自行经营或继续出租的意见。乙方若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甲

8、方及原投资商具有排他性权利。三、租赁费的计算和交付:年租金每亩20000元,计租亩数以130.876亩面积计算,共计年租金261.752万元,每年7月1日前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每隔四年递增一次,递增率按前四年消费物价指数之和平均数计算。甲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每日加收总欠租金1%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无故未缴本年度租金,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书。计租日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推后顺延12个月开始计算租金。四、乙方取得返回留地需支付土地部门土地款1308万元,该款由甲方投资商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乙方每年向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0万元及以垫付款余额按年利率2.52%计算的利息,

9、待乙方村三产留地转让后半年内一次性归还垫付的土地款。此款项由乙方直接与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清偿。五、甲方投资商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须经审批为准生效,容积率、密度按有关标准可适当提高。厂房标准参数:轻工标准厂房,全框架钢混结构,三层或三层以上。(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六、甲方有权自行择优选择投资商,依据园区总体规划投资建设C507地块,乙方应积极予以协作配合,不得干涉。有关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质量监理等均由甲方投资商负责管理,组织实施。七、甲方协助乙方办妥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所有权证,两证业主为永阜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应指派专人具体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

10、加快实施。八、乙方土地证、房产证托交甲方保管。甲方在合同期间前十五年内(建设期除外)可将乙方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权证提供给投资方抵押担保贷款融资。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双方与投资商浙江高翔仓储实业公司同时签订“同意提供抵押担保为投资商融资贷款协议书”。九、甲方及投资方在基建施工和经营生产时发生村民干扰施工及生产经营,由乙方牵头协商解决,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赔偿并追究责任。本协议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地块,乙方应负责和有关部门磋商,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属乙方所有,地面建筑物补偿属甲方投资商所有。租期内甲方如提前放弃承租权的,承租土地范围内的厂房及水电、道路、围墙、绿化等附属配套建筑物

11、均无偿归乙方所有,已付地租不退还。十、本协议书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主体发生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继续履行。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可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二、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签订,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及乙方出具关于对“滨海园区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租赁协议书”表决同意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后生效。(以书面决议为凭)甲方: 乙方: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年 月 日滨海园区C507地块租赁开发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协议书甲方: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浙江高翔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

12、简称乙方)为充分优化滨海园区二产返回留地资源要素,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村和村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及征地村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租赁土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招租经营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滨海园区C507地块(经三路与滨海十二路交叉处)永阜村二产返回留地约130.876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经营,自负盈亏。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标准厂房、库房、办公楼、宿舍楼、区间道路、变配电系统、给排水管网、消防、绿化等)。二、C507地块租赁期为二十五年,即从二00六年十月 日起至二0三一年十月 日止。到期后,乙方在甲方地块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和不动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13、,但生产设备及室内设施等归属乙方。本协议书到期之日前五个月,甲方及关联方应预先通知乙方,提出本协议书到期后收回自行经营或继续出租的意见。甲方若继续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权利。三、租赁费的计算和交付:年租金每亩20000元,计租亩数以130.876亩面积计算,年租金共计261.752万元,每年6月20日前支付。租赁期内,租金每隔四年递增一次,递增率按前四年消费物价指数之和平均数计算。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每日加收总欠租金1%滞纳金。超过六个月无故未缴本年度租金,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书。计租日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推后顺延12个月开始计算租金。四、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取得返回留地需支付土

14、地部门土地款1308万元,该款由乙方先行垫付。永阜村每年向乙方偿还本金50万元及垫付款余额按年利率2.52%计算的利息,待永阜村三产留地转让后半年内一次性归还乙方垫付的土地款。此款由永阜村直接与乙方清偿。五、乙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须经审批为准生效,容积率、密度按有关标准可适当提高。厂房标准参数:轻工标准厂房,全框架钢混结构,三层或三层以上。(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六、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所有权证业主,均为永阜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应指派专人配合甲方关联方永阜村具体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以确保项目工程一年内竣工。有关施工队伍选择。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质量监理等均由乙方负责管

15、理,组织实施。七、乙方投资建设滨海园区C507地块项目,甲方将给予扶持引导、全程服务,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乙方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八、为支持解决乙方融资事宜,本协议书合同期间前十五年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除外),甲方应将其保管的关联方永阜村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权证提供乙方抵押贷款融资,贷款额度控制在C507地块主体工程评估值60%以内。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甲方同时与永阜村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约定有关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融资具体事项。九、乙方在基建施工和经营生产时发生村民干扰施工及生产经营,甲方应出面负责与关联方永阜村协调解决,责令当事人赔偿,并追究责任。本协议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地块,甲方应负责和有关部门磋商,补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属永阜村所有,地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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