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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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 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 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 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 全日制学生。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 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第五条 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

2、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七条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 种。第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 (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第九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 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 改表现者。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 能协助学

3、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 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在较 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再加重一级以上处分。6、受处分已经撤销后,在毕业前又违反校规校纪,构成违纪或 处分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 有

4、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的,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 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 动,组织煽动或威逼学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2、制造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谣言者。3、故意放火、投毒或者用其他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的。4、书写、张贴、投递、散发破坏社会、校园安定秩序的大小字 报、传单,以及通过互联网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 造混乱者。5、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6、组织、成立、参与或介绍他人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 事非法活动者。7、组织进行

5、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8、销售和宣传黄色、淫秽、反动书刊及参与黄、赌、毒活动, 造成不良后果者。9、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10、故意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11、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机关拘留、收审、起诉、劳教、判 刑的。12、吸毒(含软性毒品)、贩卖毒品(含软性毒品)或者引诱他 人吸毒(含软性毒品)的。13、留校察看后,屡教不改、表现恶劣者;1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节以上者(含80节);15、违反学校有关管理条例,且情节特别严重者。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1、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 以及在考试环境内涂写任何与考试

6、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 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予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 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者, 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3、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 上处分。5、盗窃试卷、测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6、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作如下处理:1、扰乱课堂秩序如上课期

7、间随意走动、吵闹、大声讲话、玩手 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睡觉等,经提醒教育仍不思悔改的,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2、故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网络或教室多媒体设备的,除赔偿因此 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3、未经教师批准,擅自进入计算机室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4、使学校计算机时,擅自删除计算机内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 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擅自携带(下载)软件到计算机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大小,给予 警告或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作如下处理:1、学生

8、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8节(含18节)或以上,但不足 24节(不含24节)的,给予警告处分。2、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24节(含24节)或以上,但不足 36节(不含36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36节(含36节)或以上,但不足48节(不含48节)的,给予记过处分。4、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48节(含48节)或以上,但不足 60节(不含6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节(含80节),或者在校期 间连续旷课一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一节计。7、早操、早读缺席按旷课1节计;升旗仪式、晚自修、大型活 动、集会和班会课缺席

9、按旷课2节计。8、违反其他学籍管理规定者,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打架、斗殴者,除必须承担造成的 经济损失、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作如下处理:(一)策划、挑起事端者: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 或以上处分。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 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二)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

10、机关查处。(三)参与者:以任何方式参与打架、斗殴事件,促使事态扩大化,造成不良后 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工作受到干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五)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 看或以上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给予记过 或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校园内私藏器械、管制刀具等,视情节 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1、为准备打架斗殴而私自藏有攻击性器械的,给予记过或以上 处分。2、藏有国

11、家禁止收藏的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3、非法藏有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第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作案价值,给予 以下处分:1、价值低于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2、价值在100元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3、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 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盗窃价值虽少,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二)盗用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

12、追 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通讯等活动者,视其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五)侵占班会费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破坏公共财物,给予以下处分:1、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品现价赔偿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 及损坏物品价值,给予以下处分:(1)破坏公共财物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 分。(2)破坏公共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3)破坏公共财物价值虽少,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 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私自挪用

13、或搬走教室桌椅者,以破坏公物论处,给予严重警 告或以下处分第十九条 破坏他人财物(含电脑、电子产品、自行车、汽车等) 者,除按原物品现价赔偿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 失外,给予以下处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罚款:1、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消防用水、消防警铃、消防栓、应急照明 灯、灭火装置和防毒器材等设施设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 警告或以上处分。2、未经许可,擅自移动灭火设备或器材、应急照明灯、消防逃 生通道指示标志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3、破坏学校消防设施、设备或器

14、材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 记过或以上处分。4、阻塞消防逃生通道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2、非法同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以上 处分。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严重 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4、住宿学生在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禁止在校外租房住宿,违 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5、对无故晚归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 交班主任,

15、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在学校 住宿资格;对于无故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 记过处分并取消在学校住宿资格。6、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1)严禁在宿舍楼乱敲乱打、大声喧哗、哄闹。(2)严禁在午休时间、晚熄灯后或学习时间吹拉弹唱,开音响, 玩游戏等。(3)违反本条第(1)、(2)两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个人认识 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7、住宿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1)严禁存放、使用蜡烛、煤油灯、酒精炉、煤气炉等易燃、 易爆物品。(2)严禁在宿舍区内生火做饭、焚烧废纸杂物。(3)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及其它大功率电热设备。(4)严禁损坏、破坏宿舍用电设施、私自拆动用电装置。(5)严禁非法改装线路、插座、盗用公用电源、私拉电线。(6)违反本条第(1)至(5)款者没收其工具和用具,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没收的大功率电器,在放假时,向 学生处宿管部申请带回家。(7)造成火灾事故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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