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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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长庆油田分公司实际(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附属部门、直属单位和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油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第四条 休假与考勤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

2、管理体制,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履行责任,负责相关管理工作。(一)油田公司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员工休假与考勤办法、假期工资待遇规定。(二)油田公司工会:负责健康疗养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三)油田公司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规定解释和监督检查。(四)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休假与考勤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明确请销假权限及程序、考勤的审查审核。其中:人事部门归口管理员工休假与考勤、假期工资待遇支付等工作;工会审核健康疗养假假期,对员工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

3、况进行民主监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婚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假期。第二章 假期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假期包括: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健康疗养假、事假、病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探亲假、婚丧假和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第一节 法定休假日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规定

4、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不安排补休。第七条 妇女节(3月8日)当日女员工放假半天,节日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不补假。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八条 法定休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通知。第二节 带薪年休假第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一)实际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

5、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实际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请事假超过30天的;(五)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六)当年享受女员工离岗休养或哺乳假的;(七)当年脱产培训累计6个月以上的;(八)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九)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逮捕、强制戒毒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十二条 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工作

6、集中休息的轮(倒)休人员,休息天数(不包括已休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少于法定休息日天数与年休假天数之和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十四条 季节性施工单位应在停工期间统一休假,停工期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第十五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所属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统筹均衡安排,并按计划提前通知员工休假。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调整计划合理安排,不得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形式替代年休假。油气生产一线操作员工因工作需要经调整

7、计划仍无法休假的,方可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资金从所属单位工资总额中自行消化。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满12个月后的当年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八条 年度内恰逢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满10年、20年标准计算。第三节 健康疗养假第十九条 油田公司在岗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健康疗养。(一)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间隔3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二)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间隔2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

8、三)满30年的,每间隔1年享受健康疗养一次。第二十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健康疗养待遇。第二十一条 健康疗养假为15天。员工符合健康疗养条件的,应使用年休假进行健康疗养,年休假天数少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可安排补足健康疗养假;年休假天数多于健康疗养假天数的,可安排补足年休假。第四节 事 假第二十二条 员工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重要或紧急的个人事务方可请事假。员工处理个人事务,单位应先批准其使用年休假,仍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方可请事假。第二十三条 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0天,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45天。第五节 病 假第二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请

9、病假。第二十五条 根据请病假期限长短,由员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连续病假10天及以下的,须持社区(油区)及以上医疗服务机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生产一线员工在工作地患病远离医疗服务机构,请病假3天及以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病情或门诊病历确定;(二)连续病假1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或半年内累计病假30天以上60天及以下,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三)连续病假30天以上或半年内累计病假60天以上:1住院就诊的,须持一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2门诊就诊的,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

10、单、医药费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除突发重大疾病或受严重伤害住院等特殊情况外,(二)、(三)项所述医院限定为油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油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办理转诊手续的医院。第二十六条 病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油田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本企业工作年限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6个月5年及以上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5年及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18个

11、月24个月20年及以上24个月30个月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积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次类推。(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所属单位根据医院证明和实际病情适当延长医疗期。第二十七条 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确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按规定程序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

12、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手续。2.不符合退休、退职或内部退养条件的,医疗期内发给病假工资;医疗期满的,可发给疾病救济费,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返回单位工作。拒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第六节 工伤停工留薪期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甘人社通2014411号),享受停工留薪期。第二十九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报经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13、会确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十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拒不出院、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二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七节 探亲假第三十三条 在油田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

14、,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条件中所在地域判定以户口所在地、员工档案、劳动合同等记载的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为准。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相应探亲待遇:(一)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实行定期休假、集中休假或轮(倒)休制度,或享受报销工作地至家(或生活基地)往返交通费政策的,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本人工作地距离家300公里以内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三)本人工作地或家距离父母居住地300公里以内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四)配偶在油田

15、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五)父母在油田生活基地所在城市有固定住房或居住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六)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均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七)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十五条 探亲假期:(一)已婚员工中的一方,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原则上可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员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第三十六条 新招录的员工在试用期或实(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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