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手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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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服务赞同书系由手机租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企业)所供给用户限于 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 手机租借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第二条 契约建立1本赞同书系指申请人在赞同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 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切,本企业亦赞同依据商定事项履行时,本服务契约书 始为奏效。2本企业有权不一样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况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余或没法依据契约内容供给该商品之情况。(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有关之花费,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进造成困扰。第三条 服务范围本服务受 法管理,限于 国内使用,并须依据本企业所供给之拨

2、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第四条 租用时期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限期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约归国日 之第二天,将手机与配件依本企业规定之方式送还。2本服务一经达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录之租借时期即不行变 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约日期晚出国时,本企业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 所以延伸使用时期,须加计租金。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伸与加计花费 1申请人若需延伸使用时期,须于使用时期结束以前,向本企业提出申请。延伸时期以每天租金加计,归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2申请人若未于送还预约日以前办好本条款1 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送还时,本企业得

3、立刻采纳停止通话之处理。第六条 租用时期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送还日 1租用时期,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约日起,至归国预 定日止。2原则上,送还预约日为申请人归国预约日之第二天。归国后若过了送还预约日仍未归 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缓时期之租金及伤害补偿。第七条 契约之撤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撤消申请时,应立刻通知本企业。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约日的三天前见告撤消,不必支付任何手续费。2若在出国预约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天方见告撤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来回运费( 元)。4退机:一律由本企业联系宅配企业取件。5退款:

4、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撤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 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第八条 排除契约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以下情况时,本企业得在不预先见告的情况下,立刻停止通话并 排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刻将手机与配件送还本企业,并负担因排除契约所产生之损 害及补偿。( 1)申请人违犯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犯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录以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誉情况不良,经本企业判断没法持续执行契约时。2若于使用时期中排除契约,本企业将不送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补偿花费。第九条 本服务的花费1租金:一天 元,一礼拜为 元,逾期一日加收

5、 元,以出租日至送还日计算,运送时期不计。2押金:每支 元(信誉卡受权,若手机有延缓送还、损毁、丢失等情况发生时,则进行扣款)。3通话费:拨打 国内每 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 秒元,不分时段、地域采均一费率计算。第十条 付款方式1租金:以现金或信誉卡支付。2押金:以现金或信誉卡支付。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归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 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见告,通话费为 国内花费,本企业没法开立发票,但可供给 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4其余花费:如原号设定、延缓送还补偿损失等花费,均从顾客所供给的信誉卡中扣 除,由本企业开立有关发票。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1取机:填妥

6、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达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 业及保证权益,请立刻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 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址)。2还机:申请人归国后,可至 机场直接还机,或最迟第二天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铺或邮局托运寄回本企业。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慎重使用,妥当保存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信之外之目的。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丢失、损毁之补偿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丢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将立刻 采纳停止通话处理。自觉生遭窃、丢失当天起,至申请人通知本企业为止此间

7、之通话费 用,不论其能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2别的,自失窃、丢失当天起至归国预约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丢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丢失或破坏赔 元,( 2)充电器丢失或破坏赔 元,( 3)面板伤害赔 元,( 4)包装袋丢失赔 元。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 地域使用。2若因以下各项限制,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赞同不得归责本 企业:(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 国内,因手机所属 电信企业因电信设施阻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致使电讯不

8、可以传达、通信不良、断讯或其余没法使用的情况。(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预先本企业不可以预知的功能与部件暂时故障的情况。第十五条 与本企业之联系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没法正常运作或没法通话时,应立刻与本企业联系。在发生问 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刻与本企业联系所致使的伤害,除本企业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 归责本企业。第十六条 严禁转让使用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企业所获之权益,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 者,其实不得做出伤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益的行为。若违犯者,本企业得在不预先告 知的情况下,立刻停止通话并排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刻将手机与配件送还本企业,并 负担因排除契约所产生之伤害及补偿。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若因申请人没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信等目的,而致使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 时,不论其原由于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赞同不得归责本企业。第十八条 赞同管辖本企业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甲方(盖印): 受权代表(署名): 年月日乙方(盖印): 受权代表(署名): 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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