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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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文】 序: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颁布之后,齐精智律师对其进行了具体解读(见北大法律信息网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对(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相应正式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相应正式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相应正式解释第六条)、第十二条(相应正式解释第十一条)提出了符合法理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合理建议,以上建议均被司法解释三所接纳。 为对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合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虽然调节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现代经济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

2、中,特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涉及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本司法解释的法律根据涉及了调节财产关系在内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并且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房产作为家庭财产中价值最高的一类财产,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乃至几种家庭互相争夺与恶语相向以至于反目成仇的本源。故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

3、,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肃的否认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拟定无效,并且不也许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严禁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根据

4、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法律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拟定、承认、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婚姻无效是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实体上存在婚姻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合用民事诉讼。而婚姻登记机关只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形式上的和程序上审查,最后根据该行政法规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实体上存在上述四种婚姻无效情形的,只能根据婚姻法依法想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民事诉讼。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浮现的程序瑕疵,当事人应当根据婚姻管理条例提出行政诉讼中的撤销之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5、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祈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祈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祈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条司法解释就是对该证据规则在婚姻法领域的具体应用。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6、女祈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具有法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乙方或双方不履行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利作为原告提出民事诉讼。但由于未成年子女仅有诉讼权利能力,即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自己无法实际参与诉讼过程,并处分其诉讼及实体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她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7、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祈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批准支付有关医疗费用的。 齐精智律师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合同分别所有的除外。而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时可以分割的理论焦点集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商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

8、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商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祈求分割;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祈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本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祈求分割。因分割对其她共有人导致损害的,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本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固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浮现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齐精智律师解读: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该房产浮现增值。现夫妻规定离婚,问该房产增值部

9、分与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致使上述问题始终在困扰司法实践。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因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国内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获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且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祈求判令

10、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内赠与是司法时间中的难题。由于婚期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一方在没有实行分别所有制或分割共有财产的,一方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法律难题,该行为与否有效?本人觉得有效。 而本司法解释回避了这一难题!将婚内赠与的条件设定为:夫或妻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本律师觉得这是在挥霍司法资源,夫妻之间互相赠与个人财产就是非常典型的赠与关系,没有必要放到司法解释中。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11、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合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之前(房产就是过户登记)具有任意撤销权。但如果是有关公益、道德、通过公证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就收到限制。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本条司法解释是对如下条文的修正: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12、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拟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子由于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在国内社会中体现出的惊人的社会价值。房子已经成为了男女双方结婚是必须首要考虑的问题,结婚时考虑有无房产,与否有房贷?离婚时一方面考虑如何争夺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的光荣老式,将着一难题作出如此精确的解决。在男女双方以及各自父母在看待房产出资的问题上,已经实现了合理保护出资人权益的措施。 结婚在这里除了结两姓只得之外,更像

13、是合伙投资房产,顺便结个婚!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她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特别程序规定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齐精智律师解读: 夫妻互相是对方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她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她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批准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14、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是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需要监督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断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祈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与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祈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解决。 齐精智律师解读: 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夫妻双方均享有。中

15、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筹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筹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筹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几乎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且生育也是亲属关系延续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男方生育权的实现不能以损害女方生育权为前提,事实上本条承认了中断妊娠是女方生育权的。女方擅自中断妊娠并不一定导致离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合同解决。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到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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