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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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答案:主物、从物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答案:可分物、不可分物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答案:代替物、不代替物(非代替物)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答案:特定物、种类物二名词解释1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3代替物:代替物是指可以用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三单选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B)。A100 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 1000公斤

2、钢材D. 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D)。A. 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 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 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 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D)。A. 动产与不动产B. 主物与从物C. 原物与孳息D.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A)。A. 支票B. 提单C. 股票D. 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B)。A. 黄金B. 月球C. 货币D. 石油四.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ABC)。A. 航空器B. 汽车C. 自行车D. 建设用地使用权2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CD)A. 租赁关系B. 借用关系C. 借贷关系D. 买卖关系3. 民事权利客体包括(ABC)。A. 货币B. 行为C. 知识产品D. 人身4. 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ABD)。A. 有益性B. 客观性C. 非财产性D. 法定性5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BCD)。A. 借据B. 本票C. 仓单D. 国库券6.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ABCD)。A. 存在于人身之外B. 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 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7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CD)。A. 存款单B. 票据C. 仓单D. 提单8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A

4、)。A. 大同煤50吨B. 甲定做的皮鞋C. 甲的袜子D. 甲的房屋9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BCD)A. 动产B. 代替物C. 种类物D. 消耗物五.简答题1. 民事权利的客体有何特点?答: 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如下特点:(1)有益性。所谓有益性,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的利 益需要。因此,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利益需要的事物不会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2)客观性。所谓客观性, 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现象,不依主体的 意识而存在。(3)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民事权利的客体由法律规定的。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 的客体是由法律确认的,法律规定

5、不得为民事权利客体的客观事物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2.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有何法律意义答: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具有如下法律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例如,用益物权 只能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之上。(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要件不同。动产 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为要件,而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可能性变更登记为要件。(3)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权属纠纷的诉讼不依动产的所在来确定管辖权。(4)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法律的适 用不同。如涉外继承,动产则适用被继承

6、人住所地法律,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有哪些?答: 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 所代表的权利体现出来的,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行使权利须提示证券,转移权利须交付 证券。不持有有价证券的人,不能享有和行使证券上的权利。(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 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因此有价证券不论由何人持有,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负有支付义 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见券即付的义务。有价证券 的义务是单方义务,其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不能要求对方

7、支付任何代价。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见到证券持 有人主张权利时提示的证券即应履行义务。六论述题1试论物的特点。答: 物具有如下特点:(1)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的物为权利的客体,而人为主体,因此,作为主体 的人不能为物,物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当然,人体器官与人体相分离后,则可以成为物。人死亡后的尸 体,也可以为物。(2)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只有为人力所控制或者支配的物,才能用于交易,才 能为某一主体所有,也才有法律意义。(3)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 不会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就不会成为权利的客体,因而不为民法上的物。(4)为独成一体的有体 物。民法上的物一

8、般仅指具有一定形态并能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的物,并且民法上的物还须是能单独满足 人们需要而独成一体的物。2试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答: 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依有价证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权 利人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一般依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登记过 户手续。(2)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人取得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指示有价 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依背书方式进行,即不仅要交付证券,而且须在证券上背书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3) 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无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记载的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依

9、单纯交 付的方式转让,即交付证券也就转移了证券上的权利。七案例分析1张某与某肉联厂约定:张某将其自有的两头黄牛交由肉联厂宰杀,肉联厂按净得的牛肉每公斤 5 元的价 格付给张某价款,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张某付给肉联厂宰杀费20 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 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卖,得价款2100 元。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 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要出卖牛黄的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拒绝给付。双方发生纠纷 问:出卖牛黄的价款应归谁?答: 在本案中,出卖牛黄的价款应归何人所有,决定于牛黄应归何人所有。从本案的案情看,牛黄是从 被宰杀的牛的下水中发现的

10、,但牛黄不属于牛下水,而是由病牛的胆汁凝结成的物,是由牛产生的,应属 于牛这一原物的孳息。而在没有另外约定或者规定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取得,因此,牛黄应由牛的所有 人取得。本案中张某为牛的所有人,张某与肉联厂未约定发现牛黄时归何方,因此,牛黄应由张某取得, 出卖牛黄的价款也就应归张某。2王某就出卖汽车达成协议:李某以 10 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在李 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该车带有一付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2000 元,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 留用。王某不同意另加款,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 在本案中,李某应将汽车包括车上所带的备用胎交付给王某,王某有权不另加价。因为备用胎与汽 车构成主从物关系,汽车为主物,备用胎为从物。在交易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物应随主物转移。 本案中双方既然未就备用胎的出卖作约定,李某就应将其与汽车一并交付给王某,而不能要求另加价,也 不能自己留下备用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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