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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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法的价值追求摘 要:物权法作为国内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可以精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献、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盼。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同步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她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核心词:物权法;形式价值;平等保护原则一、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界定对于物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据我们对有限资料的检索,少见到外国学者对此有专项论述,在国内亦较少见,只见某些零星的有关论述,如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

2、曾经有人波及,对此,较早的可算是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在193年著的中国民法总论中对民法本位论及过某些,觉得,“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当今中国出名的民商法学家、中国物权法重要起草者之一梁慧星研究员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那么,究竟什么是“物权法价值追求”呢?未见到有哪家辞书列条收录。涉及物权法的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我们觉得,物权法价值追求是物权法的价值原则问题,指以什么为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物权法价值追求即物权法的核心价值,或者说,物权法以什么人什么价值为中心的问题。

3、该点多规定在物权法的首条,其多含物权法的指引思想和主线任务。二、物权法价值追求的内涵在确立了物权法价值追求的概念之后,就可探讨物权法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有人就物权法价值追求的有关概念民法本位作过些论说。我们觉得,社会本位之说,是可以成立的,但不应体目前作为典型私法的民法中,而应体目前公法及较多地带有公法性的公私交叉法中。我们觉得,对于物权法,在反对社会价值追求倡导权利价值追求的同步,还可提出作为权利价值追求前提,且与社会价值追求相对的私法主体价值追求。权利本位是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它事实上是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的。民法在罗马法中又叫市民法。市民在国内本指都市人,但在罗马法中,市民就是享有人格(Pe

4、rsolia)的人(Persna)。初期民法中的人即指享有人格的自然人。至德国民法典开始,人不只含自然人还涉及法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也就含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本位。而社会本位则是从民事主体之外的社会角度拟定的。具体到物权法上来说,物权法价值追求应当以私法主体权利为其价值追求。三、物权法私法主体权利价值追求的基本分析其一,哲学上常常强调人本主义,倡导人人平等和公平自由的价值观。人本思想在中国和外国思想史中都能找到渊源,固然其内涵,古今中外则不尽相似。马克思主义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前提下也讲“以人为本”。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对“人本主义”批判的继承和扬弃。涉及现代物权

5、法的现代民法精神是以人本和权利本位为要素,人本主义为哲学基本而构成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国内曾经长期地实行筹划经济体制,一切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观念渗入进整个法律领域的历史,充足结识民法作为私法的社会基本及其内在的规定,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只有公法的发达,才干避免私权的滥用;另一方面,又只有私法的完善,才干限制公权的无限扩张。其二,涉及物权法的民法以市民或私法主体为本位,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发明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民法赋予人(即市民)各项权利,“其中既涉及人格权与身份权,又涉及财产权,既有精神权利,又有物质权利

6、”。民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为本位。民法的调节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其调节措施强调平权(平等权利),其调节目的是重点保障私权而不是公权。国内民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来拟定其价值追求,规定其基本原则。理由一是民法为私法,应以私法主体为本位;二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不能抹去其界线;三是义务本位、社会本位可分别由公法中的行政法和中介性的社会法确立、调节。我们觉得,国内私法不必公法化或社会化,因国内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以及处在公私法交叉地带的法等,在大陆法系特别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都较为完备,且很得力。因而,国内民法不必过于公法化或社会化,不必以牺牲自己的本源

7、特色的私法主体之本位,而代之以社会本位,甚至像前苏联民法的国家本位,其民法只是外壳,实质上,已是经济行政法而已。其三,有学者觉得,涉及物权法的民法应当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实则民法有权利本位和其前提的私法主体本位的存在,不也许再有采用社会本位的必要,将其作为本位暂放在辅助的兼位也属多余。民法与经济法各有存在的必要,这已成共识,应确立各自的本位和调节范畴。民法与经济法的一种重大区别,就是前者为私法主体权利本位法,后者为社会责任本位法。其四,有人提出,涉及物权法的民法采社会本位或兼采社会本位,亦有考虑民商合一的因素。其实,商法与民法在本质上同样,同为私法。即便商

8、法在有些领域,如,证券法、票据法等带些公法性,也是在以私法为本体的前提下,带点公法或社会性的,这点社会性充其量也只是次位,而不是本位。民商法特别是民法,是正宗的私法,如罗马法系又叫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又叫罗马民法,罗马私法。即便商法有些公法性或社会性,也不会舍本逐末,由市民私法主体本位变成了社会本位。有人也许会说,社会本位也是体现人本思想的。事实上,私法主体本位和社会本位都能体现人本的思想和精神。但其角度不同,私法主体本位是从私的角度保护,社会本位则是从公或曰大写的人的角度去考虑。从老式法学上讲,公法和私法之辨别还是比较清晰的,尽管有时会有点交叉,但其基本落脚点是公抑或是私还是十分明晰的

9、。四、国内物权法的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如下简称物权法)于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波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法的价值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足体现。 1、总结有关立法,成就形式价值 1.1 形式价值 有关形式价值,马克斯韦伯有一段精彩的评述,她觉得:罗马法的渊远流传更多的依赖于它的形式价值,即精练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对的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严谨周密的语言表述。法律形式价值的优越性可觉得有

10、关法的利益者提供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和回旋空间。只有一种具有起码形式价值的法典,才干保障规则的严格执行和遵守,才干实现法的基本目的。 物权法实现了物权立法的的形式价值 物权法的象征意义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物权立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觉得、但愿物权立法活动所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通俗地讲,就是物权立法活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物权立法所要达到的价值目的虽然可以从多角度予以论述,但在以法典化为中心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人们一方面看到的还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即从此国内将拥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典。中国的物权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明令废止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始,就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近

11、半个世纪,只是在中国的一隅海峡彼岸的台湾地区得以存续。然而,中国社会仍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现实财产问题。于是,就有了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立法例。随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制定的展开,物权立法也变得十分迫切。由于民法典中其她部分大都是建立在已有单项法律基本上的,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惟有一种部分即物权法还没有。同步,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在核心地位。由于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拟定后才干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基于上述理由,现代中国的确需要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结国内立法经验的基本

12、上对国内此前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审核,把分散的物权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整合、重构。例如,对登记制度的丰富,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细化,对共有制度的充实,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善等,从而形成了一种相对科学的物权制度体系。 物权法作为国内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可以精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献、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2 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任何一种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涉及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

13、有着其她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国内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重要表目前如下方面: 2.1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 公有制涉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固然也涉及私营经济等。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范畴,并且还规定了非为国家专有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范畴;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畴,明确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范畴和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自然资源和其她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

14、者集体所有,这就为维护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保障。 从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一定就能保护公有制经济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和得到巩固。要使公有制发挥其优势,从制度设计上必须可以保障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效益提高,必须可以保障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得到保值增值。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筹划经济和“左”的思想观念下,重所有轻使用,觉得国家财产只能由国家行使所有权,成果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产权不清,权利主体虚位,从而使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效益低下。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能使公有财产发挥巨大的效益,也就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关注的课题。应当说,物权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物权法

15、在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真正贯彻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物权法还对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集体所有权,物权法不仅对所有权的行使程序作出规定,并且明确规定了代表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措施。物权法中的这些和其她某些规定,使产权明晰的规定得到了贯彻。 2.2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各

16、类主体的物权 随着 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突破性的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已成不争的事实。有关公有财产与否应当和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她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引思想。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依法享有相似的权利,遵守相似的规则,其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一方面,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国内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就要对其他经济成分予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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