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式回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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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10-01-09实施2009-12-09发布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Safety regulation of dry mining tailing processDB21/T 17702009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目 次前 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尾矿回采安全评价25 尾矿回采设计26 尾矿回采设施施工与验收27 尾矿回采安全要求38 尾矿回采后的处理49 粉尘危害防治410 尾矿回采档案4前 言 为安全、有效回采尾矿资源,规范尾矿回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

2、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俊、李文增、马薇、关守安、王计宝、马群、李歧、杨海青、杨韵丽、潘岩。本标准于2010年1月9日发布。尾矿干式回采过程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内尾矿干式回采过程技术要求。本标准仅适用于已经批准闭库或已停用的上游式筑坝尾矿库内尾矿干式回采。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尾矿回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3、,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Z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T 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AQ 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YS 5418-19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尾矿干式回采 dry mining tailing采用机械或人工开采的方式,开采含水率低于20的尾矿。3.2尾矿库 tailing pond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

4、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3.3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upstream embankment method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3.4尾矿坝 tailing dam贮存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坝体构筑物,一般指初期坝和堆积坝。3.5初期坝 starter dam基建中用作支撑后期尾矿堆存体的坝。3.6堆积坝 embankment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3.7最小干滩长度 minimum beach width设计洪水位时的干滩长度。3.8最小安全超高 minimum freeheight规定的安全超高最小允许值。4 尾矿回

5、采安全评价4.1 尾矿回采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4.2 尾矿干式回采安全评价应满足AQ 8001-2007的有关规定。4.3 企业应根据评价的目的和要求向评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尾矿库闭库安全评价或尾矿库现状安全评价;尾矿库排水(洪)系统设计资料;尾矿库监测资料;尾矿回采设计资料;其他有关资料。4.4 安全评价报告的重点内容包括:尾矿库现状安全度;回采境界参数合理性;排水(洪)系统能力是否满足回采要求;尾矿回采的安全可行性;尾矿回采对周边环境影响;尾矿回采后尾矿库的安全可靠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对策。5 尾矿回采设计5.1 尾矿回采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

6、应当对尾矿回采期间的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监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5.2 尾矿回采设计应:确保尾矿回采方法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确保原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在尾矿回采全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原尾矿库在回采期间安全可靠。5.3 尾矿回采设计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尾矿回采的规模、服务年限、总量;尾矿回采工艺及境界参数;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尾矿坝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尾矿回采不同运行期的监测设施;尾矿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或复垦规划

7、等。5.4 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 尾矿回采设施施工与验收6.1 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进行尾矿回采设施的施工。6.2 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YS 5418-1995的规定,对尾矿回采设施做好施工及验收。7 尾矿回采安全要求7.1 一般要求7.1.1 尾矿回采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7.1.2 尾矿回采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1.3 尾矿回采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

8、新:采剥工程年末图;排水(洪)系统图。7.1.4 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洪水、泥石流、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7.1.5 尾矿回采期间应确保尾矿库监测设施、通讯设施完整可靠。7.1.6 尾矿回采期间,严禁在尾矿库内进行选矿作业。7.1.7 尾矿回采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批准后的设计进行回采作业,不得任意回采。无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不应进行尾矿回采作业。7.1.8 不应在危库、险库、病库内进行尾矿回采作业。在回采期间,应保持尾矿库处于正常库状态,否则应停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库进行治理,使其恢复到正常库状态方可恢复尾矿回采作业。7.1.

9、9 尾矿含水率大于20时,应停止干式回采。7.2 尾矿回采7.2.1 尾矿回采应遵守GB164232006和AQ 2006-2005的规定。7.2.2 尾矿回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由上游向下游的回采顺序。7.2.3 尾矿回采宜单台阶回采。7.2.4 尾矿回采工作平台宜形成13%的反坡。7.2.5 尾矿回采台阶高度,机械回采时应不大于机械的挖掘高度,且不得大于4m,人工回采不应大于1.5m。超过此高度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7.2.6 非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尾砂水上自然休止角;最终边坡角可用极限平衡法选取,且应小于尾砂水下自然休止角。7.2.7 对尾矿库内距排水井、排水斜槽

10、、排水涵管等排水设施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宜进行机械回采。7.2.8 严禁在尾矿坝坝脚掏采尾矿。7.2.9 寒冷地区冬季尾砂回采应先对冻土层进行剥离,严禁冻土层下掏采。7.2.10 在回采过程中,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一旦被损毁或淤堵应立即修复。7.2.11 遇大雨、暴雨天气,应停止回采。7.2.12 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照明。7.3 尾砂运输7.3.1 运输道路应符合GBJ22-87的有关规定。7.3.2 尾矿运输道路应避开原尾矿库排水涵管、斜槽等线路,必须通过时,应事先征得企业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经批准方可实施。7.3.3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

11、减速行驶。7.3.4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7.3.5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GB/T14784的有关规定。7.3.6 带式输送机应具有相应的防止逆转、胶带撕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措施,并应有制动装置及清理胶带和滚筒的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7.3.7 带式输送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人员不应乘坐、跨越、钻爬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应及时停车清除;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理尾砂;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不应进行检修、打扫和注油,不应用手摸托滚、首尾轮等转动部件。7.4 回采期间尾矿库运

12、行安全要求7.4.1 汛期尾矿库的安全超高、干滩长度及尾矿坝稳定性均应满足AQ 2006-2005的有关规定。7.4.2 汛期前应进行防汛安全检查,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7.4.3 及时收集水文气象资料,防治山坡雨水冲刷尾矿回采工作面。7.4.4 加强尾矿库及尾矿回采区域的安全巡视、检查和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7.5 应急救援预案7.5.1 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7.5.2 应急救援预案种类:边坡滑塌;运输车辆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尾矿坝溃坝;排水(洪)系统损毁、堵塞;其他。7.5.3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急救援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13、;应急通讯、照明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气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行动;其他。8 尾矿回采后的处理8.1 尾矿回采作业结束后,原尾矿库再利用或闭库,应满足AQ 2006-2005的有关规定。8.2 尾矿全部回采完毕的,原址应按照设计进行复垦和生态治理。9 粉尘危害防治9.1 作业地点的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 2的规定。9.2 企业应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体防尘保护用品。9.3 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9.4 运输道路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10 尾矿回采档案10.1 尾矿回采档案应保存齐全、完好。10.2 尾矿回采档案应包括尾矿回采安全评价、回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及验收记录、观测与隐患治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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