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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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样平安保卫岗位职责 一 岗位职责第一章 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第一条 按照惠安县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法制(治安)副校长和标准学校平安工作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第二条 负责组织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打击滋扰校园、冲击正常教学秩序、进犯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第三条 协助学校保卫科落实普法平安措施,参与明白制定普法创安工作计划。第四条 协助搞好普法创安教育和双差生的帮教转化工作。第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老师会,主持或参加二次以上平安专题会议。法制(治安)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由县教育局、公安局考评。第二章 值日老师岗位职责第六条 值日老师实行按周轮值,每位老师每周一次,设值日长、

2、值日行政、年段值日老师和公共区值日老师,统称值日老师。第七条 全体值日老师必须以主人翁精神,做好当天学校平安保卫、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标准治理工作。第八条 值日老师详细职责:值日老师应佩带标志,准时上岗,按时上下班(上午7:30前到岗,下午离校5:20),值日长、值日行政上班提早20分钟,下班推延20分钟;值日老师必须加强上学、放学、课间午间、出操集会及年段班级、公共区域学生的出勤、卫生、纪律、平安的巡视和治理;值日老师对执勤情况应如实、认真进展登记,公正评判,严禁闭门造车,徇私作弊。登记本须经值日长阅后签名方能离校,值日长对不负责的值日老师能够回绝签名,年段值日老师还应把各项评比公

3、布上墙,以便汇入总表。第九条 学校值日值勤详细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施行,每天值日工作实行值日行政领导下的值日长负责制。第十条 值日行政在值日长组织、带着下,对当天值日老师值勤情况实行不定时定位检查催促,值日长应做好查岗登记,由值日行政共同签名,值日行政分别分管年段和公共区值日。第十一条 值日长应偕同值日行政对校园进展最少两次的全面巡视,并进展情况登记。第十二条 所有值日老师值日当天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向值日长说明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值日长请假由值日行政顶班代替。第十三条 值日当天造成事故者,由值日长与值日行政结合调查报告校长,听候处理,缺岗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历,并按照情节给予

4、责任追查。第三章 门岗(保安)岗位职责第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门岗上班时要穿制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要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时关启校门。协助安排梅山村的学生上车。第十五条 服从学校领导治理,服从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第十六条 恪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不做违犯法纪的事,做一个好门卫。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部门乘车来校时要按时开关校门。对来访人员要询征询前登记。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学校平安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觉察财物被偷或人员被围攻,要挺身而出,勇于上前制止劝解。要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经同意驶入的,要告知其慢速、禁鸣喇叭。第十九条 值班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坚持值班。第二十条

5、 有事未能上班要请假,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人员损失要负其责任。二 学校平安工作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平安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平安和财产不受损失,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泉州市学校平安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惠安第三实验小学试用。第三条 学校平安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那么,实行平安责任由校长负总责和活动主办处室、年段、班级负全责的治理制度,校性活动开展前保卫科应催促指导。第四条 学校平安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和检查。学校发生的严

6、峻平安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卫科要在分管副校长直截了当领导下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平安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都是平安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主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注重学校的平安工作,并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平安工作。第六条 学校平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平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施行平安防备教育,提高实师生平安认识和防备才能,及时排除不平安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平安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第七条 学校校长必须结实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

7、和法制观念,纯熟掌握和自觉恪守国家公布的各类平安法律法规和行业平安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平安措施和审批权限;按照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展平安教育,检查平安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备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恪守国家平安法律法规和行业平安规定,认真履行平安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本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平安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方法,具备分辨平安、危险才能和防备事故的才能。第二章 平安教育第九条 全体老师要以学生为主体,实在加强学校平安教育。学校平安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交通平安教

8、育;游泳平安教育;消防平安教育;饮食卫生平安教育;用电用气平安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平安教育;校内及户外运动平安教育;网络平安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平安教育;防拐防骗及其他方面的平安教育。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展平安防备认识培养、平安知识教育和平安技能训练,注重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平安防护教育,加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才能。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平安知识,对典型事例进展详细分析,总结经历教训,强化平安认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第十一条 全体老师应按照学生年龄特点,认知才能和法律行为才能,确定各年段平安教育目的,构成层次递进教

9、育。小学平安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平安观念,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根本平安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具备初步的分辨平安与危险的才能,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倡导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内学。对符合要求治理骑车内学的要加强治理。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室、年段、班级应按照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展集中平安教育,并将平安教育浸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学校保卫科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划情况,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进展应急逃生演习。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将放假前、开

10、学初、夏季降临前作为平安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展水陆交通平安、饮食卫生、游泳平安和校内外活动平安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根本技能。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平安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平安教育的薄弱环节,按照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三条 学校年段、班级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方式,加强家校联络,获得家长对学生平安教育和监视的亲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协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

11、相体罚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应加强校园平安文化建立,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备,开展平安教育。第三章 平安制度和检查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平安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平安责任制度,实在做到层层有目的、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综治副校长的作用。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立,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要装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平安保卫工作。保卫科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获得联络,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平安。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平安工作、平安常规治理制度。学校教诲处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平安要求,学校保卫

12、科要对校内平安防备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治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平安隐患。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平安工作检查制度。学校保卫科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备、消防设备、各种仪器设备平安情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平安警示语等进展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备,觉察征询题及时提请总务处派人维护、处理,杜绝事故发生。学校正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平安督查中觉察的不平安隐患,总务处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处理的征询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处理。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平安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

13、同总结。学校保卫科对各种重点平安专项检查,学校应构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平安工作考核制度。平安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治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科应建立有关工作治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展查验,做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实行平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峻平安责任事故的处室、班级,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历。第四章 校内设备平安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治理和监控,为师生制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立、使用及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备的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定期进展校

14、舍勘验检查,觉察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凡经县(区、市)以上教育、建立部门鉴定的危房(D级),学校应立即停顿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 和加固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处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保卫科、教诲处应按照消防法、平安消费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等公共聚拢场所的消防设备和用电平安治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学校总务处、保卫科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电脑室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平安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治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学校保卫科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学校开展夜间活动(如召开家长座谈会等)时总务处应负责提供完好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有关人员能平安撤离和疏散。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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