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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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3号2013年11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单位和机电设备供应商等(以下简称“从业单位”),以及合法分包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

2、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经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未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厅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

3、常信用监管和信用审核上报工作。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工作,同时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厅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厅高管局)受厅委托负责审核、复查上报的机电设备供应商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论。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厅质监局)受厅委托负责审核、复查监理和试验检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对所有从业单位提出审核、复查意见。第二章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六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

4、序划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第七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按考核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办理信用登记时直接给予的信用考核。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根据从业单位参与项目和类别不同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直接给予的信用考核。主要是对不良信用从业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5、。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第九条年度信用评价按照初评、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高速公路以及非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初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初评,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第十条不定期信用评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一级程序进行。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厅公路局、厅质监局、厅高管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及项目法人等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

6、用等级进行调整。第十一条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同)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在公示期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投诉。第十二条对于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项目法人在信用评价中应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对于在第一年年度信用评价时评定为A级和AA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若第二年内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其信用等级将从第二年开

7、始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B级。第四章初次信用评价第十四条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一)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用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B级信用评价。(二)在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1项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

8、的为准),给予C级信用评价。(三)在2个及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非交通建设领域有2项及以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以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D级信用评价。(四)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C、D级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C、D级信用评价。(五)从业单位资质改变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从业单位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等级确定合并后的从业单位等级。第五章年度信用评价第十六条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初评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审核单位汇总审核

9、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定。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审定从业单位的年度综合信用。第十七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从业单位的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基准分均为100分。年度信用评分位于90(含90)分以上的,信用为A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75(含75)90分之间的,信用为B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60(含60)75分之间的,信用为C级;年度信用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第十八条年度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三部分。初评单位对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并给予年度信用评分。审核单位对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10、并提出投标行为、其它行为评价建议评分。审定单位对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它行为分别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和评分,并给予年度综合信用评分。年度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及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十一。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四),高速公路机电设备供应商履约行为评分标准(含不定期信用评价标准)由厅高管局制定并另行发布。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履约行为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其它行为均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

11、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C级或D级信用评价。第十九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考核制度。高速公路项目初评单位应在每季度全面考核一次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情况,给予季度考核评分,报审核单位、审定单位备案并进行公示、公布。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分原则上为每季度考核评分的算术平均值。非高速公路初评单位的定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考核周期、年度评分计算办法、公示公布方式等由厅公路局具体确定。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复核人及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认可,作为定期考核和年度评分的依据。未经从业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的失信行为记录表,初评单位应提供相

12、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单位确认后方可作为扣分依据。第二十条年度信用评价时,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A、B、C、D级中任何一个等级。一个评价年度内,初评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A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原则上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10%。第二十一条初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凡是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为A、C、D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初评单位在上报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定期考核情况。第二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认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中有评为D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

13、C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20%,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无评价为C级、且年度综合信用评分不少于85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1.承包合同段数量在2个以内(含2个),且有1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2.承包合同段数量在39个之间(含9个),且有2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3.承包合同段数量在10个以上(含10个),且有3个及以上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四)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信用等级为A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A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企业信用等

14、级评定为B级。(六)年度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中只有投标行为得分、无履约行为得分的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只能评定为B级及以下。(七)在上一年度评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只能为B级及以下等级,下一年度起正常参与年度信用评价。因不定期信用评价或扣分处理获得D级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若年度信用评价时仍处于处理期内,则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处罚期结束后其信用等级恢复为被处理前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B级;若年度信用评价时已过处理期,则正常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B级。第二十三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4月1日前公布。第

15、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信用审核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应对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记录在案,扣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考核。纳入年度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处理包括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投标、禁止投标或黑名单(D级信用等级)。投标失信行为、其它失信行为扣分标准分别详见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受到限制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参与省内重点公路招标投标活动时按C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对待,在中标合同段数量、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等方面给予限制,信用等级不变。受到禁止投标信用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限内禁止参与重点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等级不变。获得黑名单处理的从业单位,在处理期内其信用等级为D级。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评定。第六章不定期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改变。省交通运输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信用:(一)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二)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三)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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