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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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意见 龙政综20X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2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通知(岩委20234号)等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政府引导、政策驱动

2、,自力更生、互帮互助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作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安全环保。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选址要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当地政府认真负责组织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完善工作方案。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农村

3、住房灾后重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与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相统一,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既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扶持政策,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重建对象及其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集中重建户和特困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二、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且无其它住房的农户。重建户分为特困户和一般户两类。特困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家庭

4、,一般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 三、目标任务 工作目标。(1)确保受灾户在今年国庆节前完成重建住房第一层;(2)0X年元旦前所有重建户搬入新居(实行异地搬迁公寓式安置的0X年春节前搬入新居)。具体重建任务由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另行签订责任书。 四、重建模式 围绕突出“一个有利”、推广“四种模式”,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即重建家园要有利于推进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引导重建户向县城周边、小城镇、工业园区、新村集中;大力推广整体搬迁异地建设公寓、集中安置建设新村、就近或就高分散重建、货币扶持安置四种模式。 (一)整体搬迁异地建设公寓模式。对受灾地区进行整体搬迁,在附近城镇中

5、规划建设集体公寓。 (二)集中安置建设新村模式。参照新罗区龙门镇洋畲村新村建设模式,按新村建设要求,集中统一规划建设。 (三)就近或就高分散重建模式。对受灾人数较少、较为分散的地区或不宜集中重建的,可由群众在规划范围内原拆原建或异地重建。 (四)货币扶持安置模式。采取一次性货币扶持补助方式,由受灾群众自主进城(镇)购买商品房。 五、工作程序 (一)过渡安置。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特别是全倒房户过渡安置期的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主要通过投亲靠友、群众互助等方式进行安置,有条件的要尽量利用学校、村部、敬老院等空闲公房安置,确实无法找到固定场所居住

6、的,积极通过搭盖竹木房等简易性用房进行短期安置。新粮收获前(9月0日前),对全倒房户、因灾无粮户,按照每人每月30斤救济口粮、10元生活费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保证救助政策不重不漏、落实到位。 (二)调查摸底。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灾害过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农房全损等情况,全倒房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建设、财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严重危房户由建设部门负责,民政、财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户由国土部门负责,当地政府配合,进行核查认定。对重建对象按照“一户一档案一照片”的要求登记造册,建立恢复重建台账。建立重建对象公示制度,对拟上报的重建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镇

7、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报批程序。因灾倒损房屋的分散重建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其重建对象,由村委会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分散重建和集中重建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应于7月15日前将重建户数和集中重建点规划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科学选址。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搞好重建选址。平原和丘陵

8、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选址要尽量靠近县城、集镇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资源。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土地补偿费用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五)统一规划。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改、农办、民政、交通、老区与扶贫等部门,

9、抓紧编制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重建规划要与县城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为今后的新农村建设留有余地。 (六)精心设计。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以下的80平方米宅基地、4-5人的1平方米宅基地、人及以上的12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每户增加附属用地20平方米、畜禽养殖用地平方米。规划建设部门无偿提供3种以上,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鼓励在县城、集镇建设多层公寓楼,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

10、七)实施重建。一是因地制宜确定重建模式。强化政策导向作用,以优惠政策倡导集中重建,鼓励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和分散重建,引导到城镇购买住宅。倒房五保户原则上安排入住当地敬老院,也可在集中重建点建设联排单间公寓供其居住。二是责任主体。集中重建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分散重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重建户自行组织,乡镇(街道)、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采购建材等方面给予协助。三是施工队伍。统规统建的项目工程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队伍可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八)质量监督。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无偿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并派出专业技

11、术人员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还可以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九)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办、老区与扶贫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十)登记发证。集中重建的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依法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优惠扶持政策 (一)政府补助 1、对重建户的补助。(1)省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2)

12、市政府对一般户给予每户600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8000元补助。县(市、区)政府按:1配套补助,即:对一般户给予每户00元补助,对特困户给予每户000元补助。(3)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房户异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 2、对集中重建点的补助。市政府对集中重建点(10户以上,下同)给予公共基础设施补助,补助标准:50户以上(含50户)的,公寓式安置15000元户、新村式安置10000元/户;50户以下的,公寓式安置122X元/户、新村式安置000元/户。补助资金实行县(市、区)统筹,专项管理使用。 3、对乡镇(街道)的奖励。市政府对按时完成重建任务的乡镇

13、(街道)按每户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规费减免 、国土方面。免收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测量费、土地放样核样费等。使用集体土地由县、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的,免收征地补偿费。 、规划设计方面。免收规划设计费、放样核样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验收费、图纸资料费和证照工本费等。 3、林业方面。使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经上报省林业厅批准调整后可使用生态林地。农民自用材指标在非商品材限额中解决,允许县内调剂使用,免收林业金费;无偿援助灾区的木材免收林业育林基金。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

14、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有偿转让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2X4号)执行,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用于农村住房灾后集中重建。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结余的宅基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县(市、区)城市等别确定(新罗区不低于15万元/亩,漳平市不低于1万元/亩,永定县、上杭县不低于1万元亩,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不低于10万元/亩),保底不封顶。 (四)鼓励复垦农村旧宅基地。受灾农户搬迁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组织开展整治。

15、对复垦为耕地的,每亩补助.8万元,在复垦方案经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后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安排。 (五)造福工程搬迁补助。集中重建全部列入造福工程,重建户按每人2700元(省级500元、市级2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对少数民族搬迁对象,省按每人0元的标准增发补助资金。对符合计生部门认定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省按每户2500元的标准予以增发补助资金。 受灾点范围内,大部分村民灾后重建外迁后,剩下的极少数不属于全倒房、也不属于危房的土木结构老房,群众愿意到新村集中安置或采取公寓式安置的,可列入造福工程,按每人27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计入集中重建点安置户数享受公共基础设施补助,但不享受政府对重建户的资金补助政策。对规模较大的集中重建点,可以列入造福工程省级示范点,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扶持。 (六)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建设采取当地政府组织、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小区通广播电视信号,受灾户安装、修复有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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