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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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协议本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_日在签署。质权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出质人:身份证号:住所:鉴于:1 、有限公司与签署编号JXZQ-1-01-082股份发行及认购协议(一下简称“认购协议”),按照认购协议 的相关约定,李庄以其持有的对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 司、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一下统称“债务人”)的合计 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认购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决定向发行的股份。2 、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庄及债务人签署的债权转 移协议,九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庄、债务人及西藏九信资 产管理有

2、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移协议和债权 转让协议一下统称“注协议” ),根据相关约定,贵州晴隆盘江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西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债权人”) 债务本金 14000 万元人民币,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西 藏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 6000 万元人民币。3 、出质人与质权人、债务人及李庄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保障 协议,出质人拟以其持有的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担保。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质押股权1.1 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共计 20%

3、 的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份 / 股权和贵州金石天和市场 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见本协议附件一“质押股份 / 股份清单”。1.2 如果“质押股份 / 股权清单”记载的情况与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 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 利不一致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 的权利不一致的, 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 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 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股份 / 股权。1.3 若质押股份 / 股权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 (明),导致本 协议与吱呀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 出质人不得以此

4、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1.4 出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应确保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质 权人登记为质押股份 / 股权的唯一的第一位顺位质权人,并应在贵州 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和质押股份 / 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上记载质押股份 / 股权出资情况,该出资证明书应交由质权人保管。 除质押登记外,出质人将质押股份 / 股权出资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 备案等手续的,出资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相关 手续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审批、备案 文件交付给质权人。1.5 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

5、、变更或注销)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 生的所有飞鹰由出质人承担。1.6 如出质人按主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质权人支付完毕全部主 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的, 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协议项下应由出质人承担的 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股份 / 股权凭证。质权人返还 质押股份/ 股权凭证时,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提出,否 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 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质权人应及时与出质人共 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第二条 担保范围本协议的质押担保范围主协议约定的债务人全部应付款项 (包括但不 限于按期应足额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 以及债务人因违反主协议而 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

6、质权而发生的所 有费用。第三条 质押股份/ 股权的限制3.1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包 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出售、转让、出资、重复担保等)处分全部 或部分质押股份 / 股权。3.2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押股份 / 股权而获得的价款或 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本协议第 4.2 款第(2)至(4)项的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 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3.3 本协议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股份 / 股权价值减 少的,出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质权人损 失的情况, 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

7、人停止其行为。 因出质人或第三方的 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质押股份 / 股权价值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 求出质人回复质押股份 / 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出质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对质股份/ 股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贵州金石天和 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转股 / 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 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 纷、质押股份 / 股权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撤销等,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其中涉 及质押股份 / 股权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要

8、事先获得质权人的书面同J八意。3.5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贵州金 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会议欲通过的决议将导致质押 股份/股权/ 的价值减损的,出质人不得投票赞成该等决议。第四条 第三方妨碍4.1 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股份 / 股权(或债务人)进行注销、 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 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出质人应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及 时采取制止、排除或不久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质权人提出要求, 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质押股份/股权价值减少,或质押股份 /股权

9、 发生前款情形,则质押股份 /股权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的质押担保。 如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 补偿金, 应存入质权人有权选择 下列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股份 / 股权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 值:(2)清偿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3)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为主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质 押担保;(4)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后,由出质人自由处分。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驶质权:(1)债务人不履行主协议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债务,或违反主协议的其他约定;(

10、2)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歇业、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合并、分 立、组织形式变更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3)出质人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4)出质人发生危及或损害质权人权利,权利或利益的其他时间。5.2 发生本协议第 5.1 款规定的任一情形的, 质权人有权按照如下方 式实现质权,出质人应予一无条件配合:(1)自行或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或其他任何代理机构,以当时市场所能获取的价格,拍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 / 股权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2)持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公证书向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3)以中国法律允许的任

11、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 / 股权。5.3 本协议“质押股份 / 股权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股 份/股权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 )军不表明质押股份 / 股权的最终 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股份 / 股权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 税费后的净额。5.4 若以质押股份 / 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 质押股份/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 届时质押股份 /股权的价值应 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5.5 出质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质权人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股份 / 股权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且不以放弃质权人或先处分质押股份 / 股权为前提条件。5.6 除非质权人与债

12、务人另行指定, 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实现质权所得 资金应按一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列)进行清偿:(1)质权人为实现质权发生的所有费用;(2)出质人因违反本协议儿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3)主债权。质权人还有权决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实现质权所得的 资金有限用于归海任何主协议项下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 质权人实现 质权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不足的金额。第六条 违约协议6.1 如果出质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配合质权人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 续,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继续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义 务,且每逾一日,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协议项下债权金额 0.1% 的违

13、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的, 还应当继续 赔偿至可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止。6.2 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股权 / 股权价值减少, 或者导致质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 质权人有权 要求出质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 连带责任。6.3 出质人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 或明确表示或以其 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的, 或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协 议中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则质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1)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2)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3)直接行使质权;(4)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6.4

14、 如因出质人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 出质人应在担保范围内赔偿 债权人全部损失。第七条 主协议变更和其他担保7.1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 偿还币种、还款方式、付款账号、还款帐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 付款日、支付日、付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下延长的情况下履行期限 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 ,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协议项下债务承 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出质人同意。7.2 未经出质人事先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的,出质人仅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协议项下债务承担担保 责任。未经出质人事先同意,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主债权本金金 额的,出质人

15、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协议债务承担责任。7.3 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1)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 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债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协议项下的义务。7.4 主协议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出质人应协助债权人及该第三人 依法办理质权转移 / 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必要的手续。7.5 主协议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 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协议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7.6 主协议无效的, 本协议继续有效, 出质人为债权人因主协议无效 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7.7 出质人承诺,不论其自身

16、或相关关联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其他担 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 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协议项下的全部或 部分债务, 出质人均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并且同 意由质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 无论质权 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 抵押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序、担保金额或范围) 、减免债务人或任何 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 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 除,出质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担保。第八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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