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的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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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就医的注意事项一、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根据个人在单位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具体 请见定点医院名单。生病就医需就近在民勤县定点医院进行治 疗,并在就医当天与民勤县医保办联系,传真住院证至0935-4136892,如需要转院至武威或兰州,则需民 勤县医保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后,与医保办联系同意后方可转院。二、就医申报所需要的手续:1、医保药费住院:住院药费的发票原件,出院证书以及诊断证明书 原件,住院费用的明细清单,复印病历,如有转院,需转院证明。三、医保费用不予报销支付的:1. 参保人员未传真住院证明至医保办的费用;2. 未经医院开具转院证明末与医保办联系擅自转院的费 用;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8.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9 .就诊时到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10. 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11. 参保人员入住特需病房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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