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常律师版(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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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常律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五

2、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第八条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

3、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第九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第十条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第四章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十二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

4、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五条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第十七条出租的厂房、设备

5、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第五章罚责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性质的;3、因国家法律、法规对承包(租)相关业务规定发生变化而现状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第十九条发现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内容的,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满足要求后,方可继续履行合同,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6、第二十条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出租方下发停产或停业告知书,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出租厂房、设备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立即与承租方协商,对原有租赁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单位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_日内将本单位出租厂房、设备详细情况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方便监督检查。以后,凡有新出租厂房、设备情况出现或出租情况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合同生效三日内报本单位安监部门存档备案。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根据本制度要

7、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常律师版(二)出租方: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年_月_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为加强厂房租赁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厂房租赁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厂房租赁合同书里的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一、甲方责任甲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具体做好以下职责:1、

8、在乙方进场前确认乙方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予出租;2、确保出租厂房在乙方进场前的安全,并在乙方进场前交清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3、对乙方及其他多个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4、每季度至少对乙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乙方整改。二、乙方责任1、乙方进场前应对租赁的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未联系的视为确认所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符合,相关举证责任将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安全生产

9、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3、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私自动用、装卸甲方厂房的原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租赁厂房的性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4、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租赁厂房的安全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检查,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5、乙方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及甲方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形成材料报甲方备案;6、乙方应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和进场的相关方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三违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

10、故的发生;7、在租赁期间内乙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在1小时内依法向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跟甲方通报。三、违约责任1、因甲方没有尽到本协议责任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依法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责任将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划分责任大小,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2、因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等规定或本协议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甲方已尽本协议统一协调管理之职责,由乙方承担责任;3、因未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相关事故隐患,由此乙方导致的后果或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4、因不可抗力致发生事故的,

11、由乙方承担责任。四、合同终止的补充1、甲方或相关部门对乙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乙方不积极落实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租赁厂房因甲方原因致安全条件不符合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五、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同等效力;2、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租赁到期之日为止。3、本协议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为准。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盖章)_ (盖章)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常律师版(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

12、位出租厂房、设备的安全管理。本制度中,出租厂房还包括经营场所(酒店、商场)、办公场所等。第二章出租厂房、设备满足条件第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厂房、设备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第四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发生租赁业务前必须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划定出租方与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或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有的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内容履职尽责。第三章出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五条各单位出租的厂房、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各单位厂房、设备出租前,对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其资质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作业活动相符,不准将

13、本单位的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审查包括相应证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责任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情况。第七条当一个区域内有多个承租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出租方对此区域各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盲区,确保区域的整体安全。第八条当承租方在承租厂房进行施工与检修时,出租方应当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周边设施(包括隐蔽工程)、危险物品等情况向承租方说明。第九条出租方应定期对出租的厂房、设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书面通知承租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并对

14、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第十条出租方可随时到现场了解掌握出租厂房、设备的用途、经营项目范围等。第十一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出租方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抢险。第四章承租方的责任和权利第十二条承租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承租方应加强承租厂房、设备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应急措施。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必须停产、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及时书面报告出租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各级安

15、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问题整改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承租方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五条当承租方将租赁厂房、设备的用途、结构发生改变,与租赁合同规定内容不符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提供相关符合性审批资料和资质,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十六条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准将所承租的厂房、设备擅自进行转包或转租。第十七条出租的厂房、设备发生事故时,承租方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并及时、如实地向出租方报告。第五章罚责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终止承租合同,收回厂房、设备的经营、使用权。承租方拒不执行的可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配合采取相关措施。1、承租方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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