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大众传媒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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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与大众传媒3篇 法官与大众传媒第1篇 英国以及英国传统影响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在整个法律家阶层里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联邦宪法最终的解释权以及宣布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权力;所谓九个老男人(ineoldmen)现任大法官中已有女性在整个国家政治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邦法官并非民选产生,又终身任职,于是一些人不免对法官们享有如此巨大的权力有所疑虑,有人还特别为这种统治形态造了个新词,认为美国的政体并非平民之治(dmoac),而愈来愈成为法官之治(jugocracy)了。 法官的地位高,影响大,但是他们在平常的生活中却很不愿意抛头露面。你很少能

2、看到法官面对电视记者的摄像机侃侃而谈;报纸常对法官的判决意见加以报道和评论,不过法官自己亲自对媒体发表意见的情况却不太常见。甚至,一些著名法官对大众传媒压根儿就不关注。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就承认他平常不大看报;担任大法官到1岁高龄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读报而著称好在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组织大法官们集体学习报纸。英国人潘尼克(DaidPnnick)在他关于法官的书里曾专门谈起法官们对待媒体以及大众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做起。 法官不仅仅不太乐于跟媒体交往

3、,而且不少国家还对于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设置了种种制度性的障碍。例如,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可以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我们看到西方报章对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总是法庭速写师所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刑事审判全过程均由电视现场直播,这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是相当例外的事件,而且这种直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反对者认为电视直播给法官带来了异乎寻常的压力,因而是弊大于利的做法。另外,法院还严格禁止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且交代其

4、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地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的班房。惩罚之后,戈. 【出处】 【写作年份】19 【学科类别】未分类 英国以及英国传统影响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在整个法律家阶层里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联邦宪法最终的解释权以及宣布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权力;所谓九个老男人(Ninolmen)-现任大法官中已有女性在整个国家政治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邦法官并非民选产生,又终身任职,于是一些人不免对法官们享有如此巨大的权力有所疑虑,有人还特别为这种统

5、治形态造了个新词,认为美国的政体并非平民之治(democac),而愈来愈成为法官之治(jugeocacy)了。法官的地位高,影响大,但是他们在平常的生活中却很不愿意抛头露面。你很少能看到法官面对电视记者的摄像机侃侃而谈;报纸常对法官的判决意见加以报道和评论,不过法官自己亲自对媒体发表意见的情况却不太常见。甚至,一些著名法官对大众传媒压根儿就不关注。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就承认他平常不大看报;担任大法官到91岁高龄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读报而著称好在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组织大法官们集体学习报纸。英国人潘尼克(avidPanick)在他关于法官的书里曾专门谈起法官们对待媒体以及大众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

6、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做起。法官不仅仅不太乐于跟媒体交往,而且不少国家还对于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设置了种种制度性的障碍。例如,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可以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我们看到西方报章对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总是法庭速写师所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刑事审判全过程均由电视现场直播,这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是相当例外的事件,而且这种直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反对者认为电视直播给法官带来了异乎寻常的压力,因而是弊大于利的做法。另外,法院还严格禁止新闻媒

7、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且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地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的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上面所谈种种似乎流露出司法权过于专横和封闭的一面。其实,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司法过程是相当公开的。例如,任何人要进入法庭旁听某个案件的审理

8、都是可以的,除非案件审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节。报章对于案件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当然可以报道,只是不可带有倾向性,因为那很可能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招致不应有的压力,从而使报章而不是法院成为案件的裁判者。丹宁勋爵说得好: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大众传媒的审讯。大众传媒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当然可以发表直言不讳的批评,可以对被法院长期拖延的案件作出评论,可以对法官的违反司法伦理甚至腐败的行为加以揭露。无论如何,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以及公民通过传媒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中更重要的价值,理应得到更妥善的维护。其实,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常常不过是在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保持

9、一种较为合理的平衡而已。至于法官以及法院在平常保持与大众传媒之间一定的距离,那倒有着制度上的合理性。司法是相当特殊的一种职业,它对经验有高度的依赖,因为经验可以帮助法官洞察各种案件所涉及的人情世故,这样,法官就需要有大量的时间总结前人和自己的经验;它具有对学识的要求,因为所谓司法无非是对纠纷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于是法官便必须不断地充实自己,强化知识和道德的修养;司法又是一种强调消极性的职业,法官应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词与行为,不使当事人与社会疑心法官的偏见影响司法过程及结果;最后,独立性又是司法的首要准则。所有这些,似乎都要求法官不必过于关注媒体,更不消说积极地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否则,时间

10、与精力大量地投入不说,频频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免言多有失,不留心就会把个人的偏见和肤浅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而太关注媒体也容易受到媒体的控制,把法院投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法院。所谓独立审判,恐怕已无从谈起了。真人不露相,民谚如是说。 法官与大众传媒第2篇 英国以及英国传统影响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在整个法律家阶层里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联邦宪法最终的解释权以及宣布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权力;所谓九个老男人(Ninold men)-现任大法官中已有女性在整个国家政治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邦法官并非民选产生,又终身任职,于是一些人不免对法官们享有如此

11、巨大的权力有所疑虑,有人还特别为这种统治形态造了个新词,认为美国的政体并非平民之治(democray),而愈来愈成为法官之治(judgocrcy)了。 法官的地位高,影响大,但是他们在平常的生活中却很不愿意抛头露面。你很少能看到法官面对电视记者的摄像机侃侃而谈;报纸常对法官的判决意见加以报道和评论,不过法官自己亲自对媒体发表意见的情况却不太常见。甚至,一些著名法官对大众传媒压根儿就不关注。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就承认他平常不大看报;担任大法官到91岁高龄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读报而著称好在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组织大法官们集体学习报纸。英国人潘尼克(avi Panik)在他关于法官的书里曾专门谈起法官们

12、对待媒体以及大众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做起。 法官不仅仅不太乐于跟媒体交往,而且不少国家还对于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设置了种种制度性的障碍。例如,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可以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我们看到西方报章对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总是法庭速写师所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刑事审判全过程均由电视现场直播,这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是相当例外的事件,而且这种直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反对者认为电视直播给法官带来了异乎寻常的压力,因而是

13、弊大于利的做法。另外,法院还严格禁止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且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地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的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 上面所谈种种似乎流露出司法权过于专横和封闭的一面。其实,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司法过程是相当公开

14、的。例如,任何人要进入法庭旁听某个案件的审理都是可以的,除非案件审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节。报章对于案件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当然可以报道,只是不可带有倾向性,因为那很可能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招致不应有的压力,从而使报章而不是法院成为案件的裁判者。丹宁勋爵说得好: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其他大众传媒的审讯。大众传媒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当然可以发表直言不讳的批评,可以对被法院长期拖延的案件作出评论,可以对法官的违反司法伦理甚至腐败的行为加以揭露。无论如何,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以及公民通过传媒的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中更重要的价值,理应得到更妥善的维护。其实,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社

15、会制度常常不过是在不同价值、不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较为合理的平衡而已。 至于法官以及法院在平常保持与大众传媒之间一定的距离,那倒有着制度上的合理性。司法是相当特殊的一种职业,它对经验有高度的依赖,因为经验可以帮助法官洞察各种案件所涉及的人情世故,这样,法官就需要有大量的时间总结前人和自己的经验;它具有对学识的要求,因为所谓司法无非是对纠纷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于是法官便必须不断地充实自己,强化知识和道德的修养;司法又是一种强调消极性的职业,法官应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词与行为,不使当事人与社会疑心法官的偏见影响司法过程及结果;最后,独立性又是司法的首要准则。所有这些,似乎都要求法官不必过于关注媒体,更不消说积极地在媒体上出头露面。否则,时间与精力大量地投入不说,频频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免言多有失,不留心就会把个人的偏见和肤浅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而太关注媒体也容易受到媒体的控制,把法院投进社会的同时也把社会拉进了法院。所谓独立审判,恐怕已无从谈起了。 真人不露相,民谚如是说。 本文部分资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任何版权方面的问题,请与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 法官与大众传媒第篇 司法公正是司法与司法改革的核心话题。在司法公正的外在保障和监督机制中,舆论和大众传媒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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