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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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 得 税 处 便 函 所便函201017号关于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方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资产损失审批行为,提高资产损失审批质量,增加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依据“打基础、管长远”的设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受理审批时限、各级国税机关的监督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商量制

2、定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九条。现将该方法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本着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基层操作的原则,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直接在原稿基础上用显著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理由,并请于12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FTP :84.16.16.12centre所得税处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征求意见稿” 上报省局,文件名一律为“市(州)局关于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方法的修改意见”。联系人:胡清艳 联系电话: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

3、完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须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均按本方法执行。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一般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特别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转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

4、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消失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其次章 资产损失审批的范围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掌握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

5、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于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6、。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精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三章 资产损失审批的申报及权限划分第七条 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报送正式的申请文件,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表式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企业资产损失明细表(表式见附件2),包括品名、类型、验收或购进日期、数量、金额(原值和净值)、损失缘由等;(二)企业内部的设备和物资管理、质量和技术鉴定、资产和财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损失资产签署的处理意见;(三)企业遵照国家和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关停、淘汰和报废设备、物品,应供应有关部门的处理文件或相关的其他资料;(四)有资产处置权的

7、部门的批准文件;(五)依据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供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由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七)对需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资产损失,依据不怜悯况可供应具有法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八)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八条 对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划分:(一)单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审批: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简略审批事项后,报省国税局审核

8、审批;(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损失金额的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后报省局备案。第九条 总分机构及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核审批,依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一)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3)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审批权限依据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二)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审批权限依

9、据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三)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审批权限依据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第十条 依据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对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和认定依据企业资产

10、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有关特别事项依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一)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7月28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0988号)相关概念的明确:(一)

11、第17条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二)第23、24条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单项在2,000元以上,批量在2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三)第26条中“单笔数额较大”是指单项在20,000元以上。(四)第29条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单项在2,000元以上,批量在20,000元以上。(五)第30条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是指占企业同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年初数的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或10万元以上。第四章 资产损失审批的时限及流程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

12、别缘由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供应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所称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批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精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上一级国税机关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负有监管、督查责任,每年应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审批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十五条 各级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

13、)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由市(州)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三)由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简单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后的审批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划分为受理、初审、复审、集体审议审批四个工作环节。(一)受理。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申请资料时,应对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相关行

14、次填写审查意见。对报送的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资料要求补正。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或将企业申请资料转报有权审批国税机关。(二)初审。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人员负责审核材料中的数字规律关系、政策依据的正确性、精确性以及企业供应的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审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年度,审核后应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书面初审意见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政部门。(三)复审。由税政部门负责。税政部门应支配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税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是否精确、引用税收政策是否适当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

15、明确的书面复审意见。书面复审意见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四)集体审议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负责。局长办公会重点审议以下内容: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批是否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复审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集体审议或委员会审议的审批决定签署意见,对企业资产损失项目审核事项形成审批意见,正式履行公文程序,做出审批决定。第十七条 对属于省、市(州)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项目的,在接到企业直接报送或下级国税机关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可依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国税机关简略组织实施核查。接受委托的下级国税机关应于接到核查任务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提交核查报告。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委托核查的,受托下级国税机关应支配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对企业上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心核查,撰写调查报告,经税源及税政部门审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逐级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权审批机关进行报告。向上级机关提交的调查报告必须意见明确,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第十九条 有权审批国税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截止时间原则上为本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逾期不再审批。第五章 资产损失审批的后续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依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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