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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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范文两篇 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辩论人:王_住所:_市_街道身份证号码:_ :_委托代理人:钱_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原告马某某诉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事实与法律,辩论人提交辩论意见如下:一、原告未在借条商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辩论人承担保证责任,辩论人应免除保证责任。借据显示借款发生于0_年3月3日,商定20_年4月日一次性归还,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即20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诉时间是02X年6月7日,已超出保证期限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

2、除保证责任。故原告未在商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辩论人承担保证责任,辩论人免除保证责任。二、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原告已向辩论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_绍嵊甘商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原告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照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事实上,辩论人关于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毫不知情,更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表现方式。首先,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然后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场

3、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没有规定连带保证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必须采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本案是连带担保责任,原告无需一定要用起诉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原告起诉又撤诉的行为,说明原告要求辩论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由于任何人都明白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诉讼费的缴纳(或者获到法院的减免)为前提的,原告无故不缴诉讼费的行为只能导致撤诉的结果。原告明知而为之,因而要求辩论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最后,从效力的角度,原告尽管向法院起诉,但辩论人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没有收到起诉状副本,原告的 要求并没有有效地传递到辩论人,如此的起诉所以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因而原告这种起诉又撤诉

4、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已向辩论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场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保证期间一直未曾要求辩论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咨询题,更谈不上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辩论人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辩论人:_二_年_月_日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2)辩论人:张_,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1单元号

5、。被辩论人:张_,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_路_号_栋3单元号。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论,供合议庭参考。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本案被辩论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辩论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辩论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辩论人已归还被辩论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二、被辩论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背法律规定,对该复利法院应不予支持。辩论人已归还被答识别的借款本金,关于因该本金商定的利息而出具的

6、欠条,被辩论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那么意见第_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被辩论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背法律规定,对此复利法院不应保护。三、被辩论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商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辩论人向被辩论人出具欠条时,被辩论人就明白或应当明白本人的债权遭到损害,诉讼

7、时效应当从辩论人出具欠条时开场计算。从20X年元月22日辩论人出具欠条至_年4月26日被答识别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辩论人已丧失胜诉权。四、被辩论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 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照。辩论人向被辩论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 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被辩论人所持的 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构成的,不是辩论人的笔迹。依照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 真实性 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照。综上,恳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辩论人的诉讼恳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辩论人:_二_年_月_日民间借贷纠纷辩论状(3)辩论人:郑某

8、,女,9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县_镇_村程庄村3号。委托人:庞_,_邦律师事务所被辩论人:周_,男,1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县_镇_街。因被辩论人诉辩论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辩论人现辩论如下:一、辩论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辩论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辩论人署名,被辩论人提也无证据证明辩论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辩论人无关,辩论人不是借款人。被辩论人将辩论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辩论人无权恳求辩论人还款,应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一切诉讼恳求。二、被辩论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便程某曾向被辩论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辩论

9、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民事诉讼中提交辩论状制度的窘境及完善初探摘要:提交辩论状是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诉权利,但当前,当事人提交辩论状制度却在立法上过于笼统、限制缺乏,在司法实践中或被束之高阁,或被用来进展诉讼偷袭“。在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并对审前预备阶段做出详细规定的背景下,提交辩论状对证据交换、争点固定的指引作用不可替代,因而,立法有必要从丰富提交辩论状的方式、明确提交辩论状时限、借鉴大陆法国家做法合理规制不提交辩论状的法律后果及强化法官释明权角度出发,对我国的提交辩论状制度进展改善。下载关键词:提交辩论状;现实窘境;司法重构一、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价值解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拥有

10、平等的诉讼地位,原告或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列明诉讼恳求及事实依照、理由,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诉提供了指引。同样,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才能表达平等的根本原那么。作为文书往来的表达,这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递,有利于弥补资源优势引起的信息不对等,防止诉讼偷袭“,也有利于法官集中、高效地审理案件。二、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现实窘境(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提交辩论状的立法较为笼统。民事诉讼法第25条就当事人根本信息、提交期限以及逾期后果三个方面对被告提交辩论状做了规定。第16规定了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的期限。2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32条对

11、辩论状的应有内容做了更全面的概括,辩论状应说明其对原告诉讼恳求及所依照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以上几个条文根本构成了我国被告或被上诉人提交辩论状制度的全部框架。(二)司法现状。我国当前大量的诉讼活动中,不提交辩论状是一种普遍现象,这是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审理前预备阶段功能弱化的重要缘故。提交辩论状作为审理前的预备程序之一,其价值之一在于协助审讯人员提早整理可能的争点,促使庭审能够集中、高效的运转。实践中,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所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微乎其微,当事人将不提交辩论状作为一种诉讼技巧,如此难免导致争点的整理与固定拖延,审前预备阶段的目的相应落空。三、提交辩论状制度的改善提交辩论状作为审前预备

12、阶段的重要一环,因而有必要对提交辩论状进展明确、合理的架构。(一)辩论状的方式。由于我国尚未施行律师强迫代理制度,因而关于当事人必须进展书面辩论本质是一种苛求,而口头提出辩论状能够非常好的弥补这个缺陷。因而,就辩论状目前没有详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类推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状方式的规定,这也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行使。(二)提交辩论状的期限。关于辩论期间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期间设计相一致,同时兼顾我国的司法实践。202年2月4日开场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庭前预备阶段的举证期限进展了限缩。因而,笔者认为提交辩论状的期间也应该相应的缩短。与此同时,关

13、于被告或被上诉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特别情况下,法律应同意其通过说明理由来申请延期提交辩论状,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法官予以准许,但延长的期限不得高于法定的举证期限。(三) 引入辩论失权制度。从诉讼效率、公平正义及老实信誉等方面出发能够证成我国引入辩论失权制度正当性及必要性,笔者不再赘述。但咨询题是,我国抉择何种方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中对辩论制度大都做了严谨细致的规定,它们在辩论失权的规定中表达出了一定的共性,表现为该制度均由辩论规那么及不及时辩论的后果规那么组成,但是在详细进路上那么大相径庭:德国关注逾期辩论能否在随后的诉讼阶段甚至开庭时提出,强调的是失权的事中要件审查;英

14、美那么从广泛意义上的不应诉出发,先基于逾期不辩论的事实做出不应诉判决从而直截了当断定被告败诉,但同意当事人事后申请撤销程序。笔者赞同借鉴德日的辩论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辩论期内提交辩论状,辩论状限定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的事实主张范围;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或逾时提出的事实主张,应经法官进展失权审查。一方面,结合诉讼程序来看,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陪审团制度,要求诉讼进展要遵照集中审理原那么,因而,在审前预备程序中,会通过调查取证程序、审前会议来固定案件争点。假如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将导致诉讼无法进展,因而英美法会通过不应诉判决进展阶段性结案。大陆法国家奉行职权主义方式,当事人不提交辩论状尽管将争点的固定延伸至庭审过程,但法官仍可依职权来消除程序瑕疵。我国在诉讼程序上与大陆法国家相仿,法官有较强的职权来主导诉讼过程。尽管我国诉讼方式正在由职权主义方式向当事人主义方式过渡,但如此的转变并非能够一蹴而就,我国的诉讼方式仍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呈现出职权主义方式的特征。因而,大陆法关于辩论失权制度的立法例更加契合我国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借鉴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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