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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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表态发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表态发言各位领导:我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既是一次部署会,也是动员会。我镇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坚定信心,迅速行动,认真落实好1+16行动方案,坚决打赢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场硬仗。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我镇辖区内有各类企业221家,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意义重大,责不容辞。我们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书记、镇长亲自上手,班子成员分工包片,镇村干部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全员参与,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二、坚定信心,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县委、县政府目标明确,态度坚决。我们将围绕

2、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基本要求,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统筹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清洁型煤推广等工作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开展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三、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我们将依据我县钢铁类加工行业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将环境保护与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综合整治名录,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从各个环节入手,对不符合治理排放标准的企业该整改的坚决整改,对治理无望的该关停的坚决依法关停。通过限定标准和整治时限、通过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通过市场倒逼等手段,逐步推进产业的整合重组和改造提升。四、加强监管,依法取缔。认真落实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方案,组织开

3、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现状,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与县直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地条钢”取缔回头看,坚决杜绝地条钢等非法行业死灰复燃。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作出成绩。水污染防治法.t_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_年修正)(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_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4、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5、。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

6、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

7、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

8、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

9、应当加强保护。对生活饮用水水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

10、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11、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的排污口,应当搬迁。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12、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

13、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

14、污染。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

15、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二)“污染

16、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防治法(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广义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国家为防治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187_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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