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公约简介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96351786 上传时间:2023-12-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0.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全球环境公约简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球环境公约简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概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是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 候变化问题达成的公约,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 脑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 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 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 2004年5

2、月,公约已拥有 189个缔约方。 公约由序言及 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 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 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 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 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 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 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

3、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1编辑本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第 2至第6 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 2008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 19 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 5.2,其中欧盟将 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 8,美国削减 7,日本 削减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开的第 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 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

4、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 将会议延期到 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 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 界总量的 60。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2005年2月16日,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目前,已有 15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了该项协 议。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5、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 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 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15日,联 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 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 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 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 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2008年12月,第14次缔约方大会在波兰波兹南市举行。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 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

6、一份声明中 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 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 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编辑本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 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为 实现上述目标,公约确立了五个基本原则:一、“共同而区别”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 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二、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国情;三、各缔约国方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预测、防止和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缔约方

7、的可持续发展权;五、 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不能成为国际贸易的壁垒。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的授权(柏林授权),缔约国经过近 3 年谈判,于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确定联合国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达国家(工业化国家)在 20082012年的减排指标,工业化国家在 199 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 5%,同时确立了三个实现减排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 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同发展中国家关系密切,其目的是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 同时协助发展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和资金,通过项 目提高发

8、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减少排放,或通过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减少和增加 的二氧化碳吸收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根据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发达国家通过清 洁发展机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动实现的年减排量不得超过其 1990年排放量的 1%。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至少在 55个缔约方、其中至少有占工业化国家集团 1990年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55%的发达国家批准本议定书之后第 90天才行生效。俄罗斯已经批准京都 议定书并向联合国秘书长备案,议定书于 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议定书生效后, 三个灵活机制将正式启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项目也将正式运行,林业碳汇市 场将不断发展,林业碳

9、汇国家贸易也将不断增加。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难点是国际财政机制安排、实质性技术转让、发 达国家加强履约、土地利用和林业。这些问题也将是 2005年启动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谈判的焦点。其间,林业议题的重点是森林经营和林产品贮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经营作为减排 的途径,是否把林产品中碳计入减排量。编辑本段相关资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给京都议定书蒙上了阴影,为国际减排进程设置了障碍。美国态度坚决,表示不会回到京 都议定书轨道上来,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特别是欧盟极力想把美国牵回京 都议定书的轨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发达国家在

10、 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 1990 年的水平。但事实表明,多数发达国家的排放量仍在增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常设秘书处设在德国的波恩。中国于 1992年6月11日 签署该公约, 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书。 2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 9 8 5年在 维也纳签署,公约明确指出大气臭氧戻耗损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合作行动,保护臭氧层,并首次提出氟 氯烃类物质作为被监控的化学品。背景及诞生过程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了保护臭氧层,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行动。1976年4月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 1977年3月召开

11、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臭 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1980年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 全球性公约;经过几年努力,终于在 1985 年3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 保护臭氧层外交 大会上,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于1988年生效。公约的目的是采取适当的国际间合作与行动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足以 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公约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情况交流,要求缔约国采 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禁止一切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 少臭氧层变化的影响。公约虽然没

12、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 合作迈出重要的一步,为今后采取国际性措施控制 CFCS做好了准备。截止到2000年3月,参加公约的缔约国共有 174个,我国政府于 1989年9月11日正 式加入公约,并于1989年12月10日生效。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简称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ntion ),1989年3

1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 护会议上通过, 1992年5月正式生效。 1995年9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 正案。已有 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于 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危险废料指国际上普遍认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 毒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等特性中一种或几种特性的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废料、 废渣、废水和废气等,后者包括废食、废纸、废瓶罐、废塑料和废旧日用品等,这些垃圾给环 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 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

14、废料数量减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 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 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 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 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1995年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于2001年5月22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2001年5月23

15、日,中国政府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十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 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 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 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 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意识到 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铭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1997年2月7日通过的第19/13 C号决 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采取包括旨在减少和/或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和释放的措施在内的国际行动,回顾有关 的国际环境公约,特别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及在该公约第11条框架内缔结的各项区域性协定的相关条款,并回顾关于 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的有关规定,确认预防原则受到所有缔约方的关注,并体现于本公约之中, 认识到本公约与贸易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