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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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树立现代企业破产理念,指导我市各级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务院、市有关部门的破产政策,结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规程。一、法律与政策的适用1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2、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适用企业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并执行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2审理未纳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型联营、依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公司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企业破产法、贯彻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3审理未纳入计划的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与设在中国领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公司法设立的除股东为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公司、股份的破产案件,适用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意见、规定,不得适用国发199459号、199710号文件。4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与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5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6基层法院一般应管辖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因特殊情况,拟受理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应书面请示上一级法院,经同意后方能受理。中级法院一般应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

4、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7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有必要提审的,如涉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可书面通知下级法院移送或直接立案受理。上级法院可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受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或不同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须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或指定。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8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企业自动关闭或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5、债务人均不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非破产程序成立的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9申请(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与其他组织亦不适用破产程序。企业虽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申请(被申请)破产时自有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的,或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除外。债权

6、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与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1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资金等;(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

7、编码、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11)企业涉与的担保情况;(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国有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1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系三资企业、#公司、股份,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申请破产的决议。1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的,应通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交法院。1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资产涉与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明、土

8、地使用权证明。16被申请破产企业对外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有关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有关材料。17被申请破产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应提交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清册等。18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投资,与其他企业开办联营企业、三资企业、#公司、股份的,应提交其在上述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数额、所持股份、收益等情况。(二)立案审查19破产案件的立案工作由各院立案庭与负责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共同完成,审判业务庭负责有关破产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立案庭负责案件立案的程序工作。20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七日决定是否立案。21破

9、产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与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的次日起七日决定是否立案。负责立案人员应在卷中记明责令破产申请人补正的时间、容和期限,以与收到补正材料的时间。22破产申请人在法院给予的补正期限未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负责立案人员应将此结果通知破产申请人,并在审查立案登记本上记明原因和时间,或另作笔录记明。2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2)债权的真实性;(3)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4)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

10、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25在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确定。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当。26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恶意破产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27以下破产申请,法院应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的,不予受理:(1)债务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2)借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11、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3)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提供本规程第10条规定材料以与符合本规程第24规定条件的;(4)债务人不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因一方去向不明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向审批机构申请特别清算;(6)申请破产的企业处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期间的,企业应先行解除相关合同,再申请破产。未解除合同前提出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7)具有其他不应受理情形的。28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三)案件受理29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

12、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30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案号应为“()民破字第号”。31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32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3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

13、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34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垫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扣除。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必要支出的,由全体债权人分担。35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向上一级法院

14、提起上诉。(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3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向破产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十日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合议庭组成人员。3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法院公告栏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容:(1)立案时间;(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38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第

15、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应当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3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4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帐册、文书、资料与企业财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债务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通知,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与利息。扣划的无效,应当退还扣划的款项。拒不退回的,法院应当裁定其退回并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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