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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人: ,男,1973年 12月 5日生,汉族,现住o被答辩人:,女,2006 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O住法定代理人:,女,1975 年10月8O日生,汉族,现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被答辩人的诉求,现 提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2400元抚养费不能成立。2014年9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魏美丽离婚,判决夫妻共有的莲泽苑小区号楼号房屋归被答辩人之母所有,被答辩人之母偿还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并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答辩人房屋折价补偿款213000元。但时至今日,被答辩人之母不仅分文未付给答辩人补偿款,还因其拒还银行贷款和担保人公积金的行为
2、,致使答辩人贷款为其偿 还了银行贷款和担保人公积金等共计十余万元。答辩人现每月工资5000余元,并不是被答辩人之母所主张的8000余元。答辩人自2012年9月租房居住至今,每月需支付的租房 费用为1500元。答辩人父亲年事已高,每月需支付赡养费1000元。 为了代被答辩人之母偿还层贷以及担保人的公积金,答辩人于2017年5月办理银行消费性贷款20万元,现每月需还贷 2115元。 以上每月固定支出为4615元,答辩人每个月所剩生活费不足1000元, 导致答辩人根本无力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完全是因为被答辩人之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偿还银行贷款和 担保人公积金所造成的。另
3、外,答辩人并没有进行校外办学,校外办学 是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答辩人不存在该行为。因此,被 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每月支付2400的抚养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得到 支持。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1533元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费用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答辩人在与被答辩人 之母魏美丽离婚时,法院判决认定的抚养费已经包含了被答辩人的生 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医疗费、 教育费、生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求不能成立,且本案虽以被答辩人名义 提起,但完全是被答辩人之母为规避债务而进行的恶意诉讼,故请求 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