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耻和罪责在伦理学中的二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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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羞耻和罪责在伦理学中的二分研究简要:摘 要: 威廉斯认为现代道德哲学中的罪责概念会使我们误解自己的生活,只有引入对羞耻的理解,才能使人良性地生活。这种构建虽然使羞耻进入伦理学的评估范畴,并让基于理性主义假设的摘 要: 威廉斯认为现代道德哲学中的罪责概念会使我们误解自己的生活,只有引入对羞耻的理解,才能使人良性地生活。这种构建虽然使“羞耻进入伦理学的评估范畴,并让基于理性主义假设的各种道德理论关注人的情感经验,但威廉斯为了构建羞耻这一道德情感,将羞耻与罪责强制性地分开,在事实层面上忽略了罪责与羞耻相关的情况,也无视了两者需要统一理解的价值诉求。李习羽,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发表时间:202

2、2-10-25关键词: 伯纳德威廉斯; 羞耻; 罪责; 事实判断; 价值判断伯纳德威廉斯在晚年的研究中反思了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全然建立在一个稳固的理性根底之上的弊病,开始关注人的情感经验在道德领域的构成性功能,并论证了“羞耻在形成稳定和持久的伦理原那么中起到积极的作用1。威廉斯的这种尝试主要表达在其著作?羞耻与必然性?之中。该书延续了他对现代道德哲学的质疑态度,借助古希腊史诗中的案例对羞耻这一情感经验进行了新的建构,并将古希腊人的羞耻与现代人的罪责进行了区分,认为现代道德哲学中的罪责概念会使我们陷入误解自己及自己与他人关系的泥潭,只有引入关于羞耻的道德情感,才能躲避以往的错误。在威廉斯的羞耻理论

3、中,如何理解羞耻与罪责的关系是核心问题。威廉斯从两者所表现的特征入手,将其在道德情感层面进行区分,强调羞耻,认为“羞耻可以理解罪责,罪责却不能理解自身293 。但在伦理学中,无论是基于情感经验的事实判断还是基于道德领域的价值诉求,羞耻和罪责都需要统一理解,不能二分。一、威廉斯的羞耻道德论威廉斯的羞耻理论是对当代道德哲学开展方向的一个回应。他在 20 世纪下半叶对以功利主义与康德伦理学为主的道德哲学的各种流派和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批评,发现了受语言哲学与逻辑实证主义影响的道德哲学研究的弊病,提出伦理学的核心内容应回到“一个人应该怎样生活的问题,而我们不可能从一个外在的“阿基米德式的起点来为这个

4、问题寻求系统的答案3。虽然人们对他的论断存在一定争议,但没有人疑心他为复兴当代道德哲学所做的开拓性工作,尤其是他将个人的情感与古人的智慧注入道德哲学领域,恢复了伦理学对于价值的根底、标准的根源等实践理性问题的思考。威廉斯构建并强调羞耻这一道德情感,正是这种尝试的一个表现。威廉斯的羞耻理论有四个层面的论述: 第一,论述了回到古希腊思想中去寻求现代人所需的伦理思想的合法性; 第二,在经验上对古希腊人的羞耻文化与现代人的罪责文化进行系统区分; 第三,批评了现代道德哲学中研究罪责带来的问题,说明了羞耻相较于罪责的优越性; 第四,指出羞耻的核心伦理作用不应该被现代意义中的罪责所取代,认为道德哲学中对罪责

5、的研究应该让位于对羞耻的研究。其中,前两局部是理论的前提,后两局部是理论的结论。威廉斯的结论是对以往伦理学的强烈批判。然而,在威廉斯批判之前的理论的时候,我们却忽略了他是否正确的问题。威廉斯第一层面的论述可以成立,因为他借助了历史学家、古典学家的考证,具有说服力; 第二层面的论述难以成立,因为他在道德领域将羞耻和罪责进行二分是错误的,这一方法论的失误影响了结论,容易让我们误解现代道德哲学中罪责所涉及的有关“自愿“责任“错误行为“正当等概念。笔者引用威廉斯区分羞耻与罪责的原文对其第二层面的论述进行反驳。?羞耻与必然性?第四章中写道: “羞耻和罪责的这些经验差异,可以看作是它们之间更广泛的一系列反

6、差中的一局部。在一个行动者那里唤起罪责的某个行动或疏忽,大致来说,通常会在其他人那里引发愤怒、憎恶或义愤。而行动者可以用来转移这个反响的那么是补赎; 他也可能害怕惩罚,也有可能把惩罚加在自己身上。而另一方面,那唤起羞耻的那么通常会在其他人那里引发轻蔑、嘲笑或回避。这同样可以是某个行动或疏忽,但是它并不必然如此: 它可以是某种失败或缺陷。它会降低行动者的自尊,使他在自己眼中变得渺小。他的反响,乃是想要藏起来或消失的愿望,这一点把作为为难的最小限度的羞耻和作为社会或个人价值贬低的羞耻联系在一起。从更正面的角 度 说,羞耻表达为重构或 改良自身的尝试。299-100 ( 下文简称为第四章引文)羞耻和

7、罪责是不能二分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从威廉斯对羞耻和罪责不同特征的描述来看,在事实判断层面两者是无法明确区分的,甚至不能区分; 在价值判断层面,在道德情感领域需要将羞耻和罪责统一起来,以便对行动者的行为做出恰当的道德评判。二、羞耻和罪责在事实判断层面不能二分威廉斯和许多哲学家一样,认为区分羞耻和罪责是很容易的,但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上存在张力。精神分析学家海伦路易斯等人发现很难对羞耻与罪责进行区分。路易斯等学者认为,羞耻与罪责之间存在流动( flow) 和振荡( oscillation) ,这两种情感经常同时出现,病人在某一特定时间是否感到羞耻或罪责,并不依赖于病人所经历的事件本身,而由病人的整

8、体风格和性格等因素决定。笔者认同这种说法。威廉斯只强调罪责与羞耻之间存在的重要区别,且这些区别表达在概念、道德心理、法律评估等方面以及实践道德理解层面。虽然笔者认为罪责与羞耻之间可能确实存在区别,但威廉斯试图在事实判断层面对羞耻与罪责进行区分的做法实际上是失败的。威廉斯对羞耻和罪责所表现的特征进行了区分和描述,但这些特征并不能区分羞耻和罪责。正如我们在第四章引文中所看到的,威廉斯用他人感受到的愤怒来描述罪责,并将其与羞耻区分开,但他在书中论述羞耻可能转变为行为的动机时说, “当一个行动者面对那些会被其举动激怒的人们,他们会被前瞻性的羞耻推动; 反过来,出于同样的理由,那些人也会回避这样的举动2

9、92 。可见,即使在威廉斯本人那里,羞耻与罪责的区别也不明晰。另外,笔者发现,威廉斯所说的每一个特征在羞耻的案例与罪责的案例中都可以找到。从这个角度来看,威廉斯对羞耻与罪责区分的尝试是失败的。分析第四章引文,笔者发现威廉斯对罪责和羞耻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七 个特征上,即“愤 怒 ( indignation ) “ 补 赎 ( reparations) “ 惩 罚 ( punishment) “嘲笑( derision) “想要消失( wanting to disappear) “个人的整个存在( ones whole being) 和“自 我 的 完 善 和 重 建 ( self-improvem

10、ent or reconstruction) 。其中,前三个是罪责具有的特征,后四个指向羞耻。从这些特征入手,笔者发现羞耻与罪责事实上难以区分,甚至无法区分。笔者将逐一论证它们在区分羞耻和罪责时的无效性。愤怒。行动者做出使自己感到罪责的行为时,会引发他人的愤怒。威廉斯在探讨一种前瞻性的羞耻可能转化为行为的动机时,曾论述到当一个人做了羞耻心本可以阻止他去做的事情时,他人可以正义的愤怒。补赎。当罪责情感出现后,行动者为了转移这种情感所采取的一种反响。现实生活中,我们能找到很多羞耻情感出现后想要补赎的案例。如: 当一位导师为自己对待学生的方式感到羞愧时,他或她可能会为此做出补偿。惩罚。当行动者因为自

11、己的错误行为感到罪责时,自己会产生羞耻的情绪,社会也会对其进行惩罚。在生活中,当我们做了可耻的事情时,期待他人惩罚也是很正常的。嘲笑。在生活中,当我们做了错误的事情时,往往会被他人嘲弄或嘲笑。想要消失。生活中,有罪责感的人( 如罪犯) 通常也想隐藏起来或防止被看到。事实上,如果一个做了坏事且产生罪责情绪的人不想隐藏起来或不怕被人看到,我们对这个人感到罪责的说法那么很难认同。个人的整个存在。威廉斯认为在羞耻经验中,一个人的整个存在似乎被缩减或被贬低。笔者对这一特征的提出充满质疑,原因在于威廉斯忽略了羞耻的程度与引起羞耻的原因之间的关系。威廉斯说羞耻经验更多指向的是被裸体抓住的时候,尤其是在性的语

12、境中,表现出的是一个人对劣势和痛苦的成认。可见,威廉斯思考的羞耻案例指向严重或重大的羞耻。生活中也有很多羞耻案例,但其场合及给人的感觉微缺乏道,如我们可能因穿着一件脏衣服去参加会议而感到羞耻等。当我们把“个人的整个存在与羞耻联系在一起时,实际上涉及三层含义。一是个人的存在( 个人的自我) 与羞耻有关。二是整个自我卷入羞耻之中,就像“父与子 中儿子的感受,即孩子对父亲有一种认同,父亲像阴影一般笼罩着孩子,孩子的世界变得越来越黑暗,但这种强大的认同足以减少孩子整个生命的存在。三是个人对整个自我的感觉,如个人产生羞耻情绪时,会认为自己的一切都是坏的。自我的完善和重建。威廉斯认为只有羞耻才能帮助一个人

13、理解自己与所发生事情之间的关系,促进自我的完善与重建。但根据描述,我们很自然地会把这一特征与罪责联系在一起,因为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的一种方式就是成认自己的错误,而行为的错误会指向罪责。以威廉斯为代表的哲学家对羞耻和罪责做出的区别是否有效? 笔者分析威廉斯所描述的羞耻和罪责的不同特征后发现,这些特征十分模糊,不能区分羞耻和罪责。当然,还有其他理论家对羞耻和罪责的不同特征进行了区分,但区分度更差。可见,试图区分罪责与羞耻的做法是失败的。三、羞耻和罪责在价值判断层面不能二分羞耻和罪责指向伦理学中哪个层面的问题? 通常来说,在道德哲学领域描述一种道德情绪时,我们会说“某人因做了某事产生某种情绪。当我们

14、结合这种程式化的道德情感描述方式分析羞耻与罪责时,会发现一些问题。其一,罪责不需要局限于行为。主体可以对行动的愿望或纯粹的想法感到罪责,比方,当我们把一个人误认为是小偷时,就会感到罪责。另外,也存在幸存者的罪责感和生存状态的罪责感。比方: 在一场大灾难中,其他人都死了,自己却活下来了,或者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别人都很穷,自己却很富有。其二,主体不能很好地控制羞耻这种情感体验。羞耻的感受可以是整个自我的,如当主体看见整个自我越来越糟糕时,可能会感到羞耻。羞耻的感受也不需要以一种简单的方式与个人的行为联系起来,有时仅仅是愿望式的,甚至连愿望式的想法也不需要。比方: 我们可以因为未受到良好的教育或贫穷

15、而产生羞耻的情感,或者虽然自己什么都没做,却因为国家所做的事情而感到羞耻。其三,当我们把羞耻的情感与个人的主体行为联系在一起时,有时会为自己是做某种事的人而感到羞耻,有时可能只为自己的某一行为感到羞耻。比方: 一个人让自己出丑了,但不会因为做了这件事而感到罪责,因为自己没有做错任何事,却很可能因为这件事情而感到羞耻。仅借助程式化的理解,在伦理学中讨论羞耻与罪责相关的案例,会使问题陷入错综复杂的状态,因为这类问题不仅涉及羞耻和罪责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其他相关问题,如行为和性格之间的关系。例如: 一位父亲因为儿子在一件事中表现得特别淘气而扇了年幼的儿子一巴掌。通常情况下,这位父亲很有可能在事后会因为打了儿子一巴掌而产生罪恶、内疚的情感,也有可能会因为自己扇儿子的耳光而感到羞愧、可耻。也就是说,这位父亲可能因为打了儿子一巴掌而感到既罪责又羞耻。在这里,羞耻与罪责通过分享“我打我孩子这个理由而联系在一起。羞耻与罪责可以通过成为彼此的根底而联系起来,即做这种可耻的行为是错误的,做这种错误的行为是可耻的( 前者指向罪责,后者指向羞耻) 。如果这个推断是正确的,那么伦理学中羞耻和罪责的区别指向用于评估的内容。基于此结论,我们在探讨羞耻的时候,主要是“行动者进入伦理学的关注和评估视野; 在探讨罪责的时候,主要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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