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最新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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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为网上收集整理,如需要该文档得朋友,欢迎下载使用目录第一章 总 那么 0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 14第四章 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16第五章 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1第六章 法律责任 24第七章 附 那么 34精品文档, word 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2021 年修订2002年 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 6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21年 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2、平安生产法 ?的决定 修正自 2021年 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 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 社会 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 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 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平安开展, 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3、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 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 单位制定或者

4、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平安生产规划应当 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

5、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平安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

6、时 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 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 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平 安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 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效劳的机构,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 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生产经营

7、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 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 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 生产经

8、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 有以下职责:( 一 ) 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 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 隐患;( 五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七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 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9、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 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 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 平安生产 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0、,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 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 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 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四 )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 违章

11、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 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 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 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 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

12、知识和管理 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 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 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

13、, 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 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 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平安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 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

14、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 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工程 ( 以下统称 建设工程 )的平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平安评价。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

15、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平安设 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 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 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

16、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平安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平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平安、 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 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 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 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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