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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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监考记录表考试时间日期 年 月 日考试地点考生人数应考时段考试方式闭卷 开卷 其它实考考试科目开考院系缺考考场情况记录请填写本考场整体情况(包括考场纪律、有无突发事件等)。监考人员签名:考生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请填写以下信息:1、考生姓名、学号及所属院系;2、违纪作弊行为类型(见背面);3、违纪作弊行为实施时间及详细描述;4、考生认错态度。现场证据(必须提供)1、纸质材料作弊,须没收材料并请考生在材料上签名;2、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作弊,须及时拍下设备屏幕显示内容,确保图片清晰;3、请任课教师判断作弊材料是否与考试内容相关,并写入此表;4、替考者,拍下替考人的头像和证件(

2、有姓名、学号),没收试卷(有被替考人姓名、学号)。考生签名监考人员签名对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院系负责人签名: 日期:备注:1、本表由中山大学教务部统一制作,所有的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试都应填写本表。2、本表每个考室需填写一份,若同一门课程安排在不同课室考试,则每间课室都应填写一份。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本表及考生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规

3、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4、,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代

5、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三、 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和考生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或课程论文被认定有抄袭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6、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六)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 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本科生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1、考试现场处理(1)若考生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监考人员可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将其答卷当作废处理,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2)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违纪行为,应立即予以警告,终止其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

7、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3)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发现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作弊行为,暂扣其相关的作弊证据及其证件,在不影响考场秩序的情况下制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应在监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巡视人员应在巡考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情况并签名。2、上交相关材料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监考记录表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等相关材料一起交给本课程的主考,由课程主考提交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全校公选课程考试的相关材料应交给巡视人员或交送教务部)校级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教务部。学院巡视人员应将巡考记录表等材料交至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3、学院(系)调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系)应按照“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类及处理规定” 及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照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相关院系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4、学校审核、发文教务部收到学院(系)的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以学校的名义发文,将处理决定告知相关学院(系)及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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