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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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 行政强制法 解读: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 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 以设定、行 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 量的政府规范 性文件也设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节 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 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 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

2、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 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 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 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 复原 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

3、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 10 步 骤 1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 、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1- 7、制作现场笔录 8、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 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历次审议变化 2007 年 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审时, 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

4、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对此,草案增加规定, 实施限 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 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 加规定,查 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针对 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 雪球”式罚单, 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 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审 2009 年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行政强制 措施的执法主体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

5、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 员实 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 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 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为防止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不 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 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 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 按市场价折价赔偿。”三审 2011 年 地方不得设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 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

6、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 定 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 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 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进行了限制,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 污染或者破坏自 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严控行政强 制权,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 决 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四审 -2- 2011 年

7、申请法院强执案留探索 空间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 止被滥用,草案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 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 制措施。 为保障公民对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提出异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 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到底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实施?尚处于改革探索中。将“行政机关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五审 【解读】解 读

8、】 行政强制法出台为何艰难 “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贯穿 12 年立法过程 行政权” 公民权”的平衡, 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前审议次 数最多的法律当属物权法,该法经过 了八次审议,在 2007 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 得通过。此外,监督法的出台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酝酿至 2006 年通过,耗时长达 20 年, 在 2002 年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后,四年经过三次审议获得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时间相当 长,该法 2005 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早在 199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即开始了起草工作。 一审时有人反对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9、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会长应松年表示,强制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强制权,既需要承 认强制的正当性,但又要看 到行政强制权很严厉,用得不好会伤人,而且伤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审草案正式 进入审议后,当时行政法学界对于该法顺利出台很乐观,不料遇到较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 括立 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 间的矛盾。 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 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 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 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当时陈建生等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

10、 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 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则希望 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 通 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 用”等。 四审对必要性达成共识 -3-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 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 在 2007 年和 2009 年的两次审 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 减少, 直至今年 4 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11、行政强制 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危险扩大 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 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 权”和“行政权”的任务,则交给了立法部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所言,行政权 强 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强 制法 12 年的立法过程。 -4- 一、 行政强制法历经十年成正果 2011年 6月 30

12、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表决通过了 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 2012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 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行政 、 法典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 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 审批,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相比于这两部 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并不那么顺利。2005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 强制法草案第一次审 议时, 不少委员就对立法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 不同的看法。2007 年 10 月 25 日第二次审 议时, 仍然有委员主张暂 缓立法。而按照立法法规定,如果搁置审议满两年,法律案将会 成为 废案。 所以, 作为行政

13、权力的一部重要法律, 其实并不顺利。 而在 2011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 时,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 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 议,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 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 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 会 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 管理法等。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 午经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全国 人大常委会从 1999 年开始酝酿制 定该法到今日表决通过,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先后 五次审议的草 案,

14、,前后历时12年,最终成为法律。二、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器 所谓行政 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 人身、 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的构成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 行政主体为 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维护某种特定秩序 状态,对行政相 对人的人 身和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行政行为。例如,暂时约束醉 酒的人、查封、扣押、冻结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 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 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 以设定, 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

15、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 件也设定。”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是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器,即既要“保障和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这种旗帜鲜明地表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立法理 念,在行政强制法各章节体现 在以下几点: 第一,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第六条中,规定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和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公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 政诉讼 权和要求国家赔偿权, 这些规定对制约行政强制权

16、滥用、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具有重 要意义。 第二,是该法在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事先 应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和实 施机关提出意见 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该法在第三章 和第四章分别规 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其中既包含了行政相对 人享有的诸如 “说 明理由”、“陈述和申辩”、“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等大量程序性权利,也 包含了“不 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实体性权利。 第三,该 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比较集中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法律责任,以防 止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权,损害公民权。 这次已颁布的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可归为以下十 点: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 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 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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