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习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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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习题多选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ACD )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董事长提议 C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 D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2在证券法理论中, “三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ABCD )。 A平等 B自愿 C等价有偿 D诚实守信 3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B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C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D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简答题1简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

2、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1)不得抽逃出资。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5

3、9条对此种犯罪作出了具体的刑罚规定。(2)亏损必先弥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43条

4、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 简述股票与债券

5、的区别。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同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除了可以从上述发行主体、权利性质、偿还期限上分析它们的不同点外,还可以从下列几方面分析:(1)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2)风险的大小不同。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说几乎没有

6、风险。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生的法律关系不同。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案例分析题1. 甲乙两人各出资50

7、万元人民币组建合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表决,重大事项一致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有董事两人,其中甲任董事长、乙任总经理,董事会表决按照人数过半数通过。如果你是律师,甲乙两人就持公司章程向你征求意见。请根据新公司法,就此案例提供法律意见。公司治理结构和表决机制是公司股东协商的产物,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公司治理更多体现为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公司经营将会导致股东之间对公司利益期望的变动,当股东之间缺少信任和合作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表决机制将有利于公司运营。本案中,公司章程设计了一个完全平等的表决模式和对等的治理结构,这种结构下的公司运营

8、极易陷入公司僵局。解决僵局的方法有两个:其一,在公司章程中专门就僵局出现的情况下的表决机制进行特别调整,例如增加表决权;其二,避免章程中这种看似平等却会导致双方利益共同损失的条款。公司僵局无法得到解决的结果便是调整股权结构或司法解散或协商解散。 2. 2005年2月,吴某与丁某、某丙共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55%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3月,房地产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水泥公司购买标号为325的袋装水泥1 200吨,共计价款为25万元。同年6月,水泥公司已经按约将全部水泥送至

9、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工地。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仅向水泥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并且对外还拖欠了多个债权人的钱款无法偿还。为此,房地产公司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20万元人民币以便公司度过难关。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见起色,20万元也如杯水车薪,无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于是,2006年6月,房地产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20万元。但水泥公司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

10、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水泥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11、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而且,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房地产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

12、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3. 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 (2)由甲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 (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化工容器制造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 (1)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

13、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 (2) 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货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厂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总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2006年5月,甲在车祸中丧生。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索要余款。A公司拒

14、绝支付。理由是: (1)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A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 (2)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 (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厂遂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约束力?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

15、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A公司追认。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甲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收以及甲以A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A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A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A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4. 原告A与被告某证券公司B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该协议书上留存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

16、及深圳、上海股东卡号码等。此后原告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认识了股民杨某某,并常带杨某某进大户室。在此期间,杨某某偷看了原告的个人资料,随后,杨某某凭所盗的资料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和上海、深圳股东卡,于同年7月26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证券交易协议”,并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后原告下单给B的工作人员准备买入股票时,被告知保证金只剩下800多元,方知出现了问题。原告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我的保证金被他人转走,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问:原告和证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原告没有保管好涉及商业利益的资料,有一定过错。尽管原告有过错,但该过错既无主观恶意又不是操作程序中的过错,而是疏忽大意被案犯钻了空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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