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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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目次 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防烟设计(6)3.1 一般规定(6)3.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7)3.3 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要求(7)4 排烟设计(11)4.1 一般规定(11)4.2 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12)4.3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14)4.4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14)4.5 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15)5 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17)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17)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19)6 防排烟系统施工(26)6.1 一般规定(26)6.2 送风、排烟管道施工

2、(26)6.3 送风机、排烟风机的安装(29)6.4 送风机、排烟风机与管道的连接(29)6.5 送风口、排烟口的安装(29)7 防排烟系统试运转及调试(31)7.1 一般规定(31)7.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32)7.3 系统连动试运转及调试(33) 8 防排烟系统验收(34)8.1 一般规定(34)8.2 防排烟系统设备观感质量综合验收(34)8.3 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34)8.4 防排烟系统技术性能验收(35)附录A 防排烟系统验收内容表(37)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38) 1 总 则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

3、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1.0.3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

4、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2.1.6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2.1.7 中

5、庭 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100 m2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2.1.9 储烟仓smoke reservoir,在排烟空间的建筑物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2.1.10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下垂高度不小于500 m 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2.1.11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2.1.12 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远离四周墙壁的火灾所产

6、生的烟缕。2.1.13 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烟气上升到达楼板(吊顶)后,沿着阳台或其它大的水平突出物边沿溢出的烟缕。2.1.14 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2.1.15 墙型烟缕 wall plume靠墙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2.1.16 墙型烟缕 corner plume靠墙角发生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2.1.17 防火风管 refractory duct采用不燃、耐火材料制成,通过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GB17428)方法检测能满足一定耐火极限的风管。2.1.18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能有

7、效排除烟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外窗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2.1.19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2.1.20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2.1.21排烟防火阀 smoke fire damper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2.1.22 临界排烟量 critical volumetric flow r

8、ate每个排烟口允许排出的最大排烟量。2.2 符号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a,b1排烟口的长和宽(m)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Al-门的面积(m2)A4前室的围护墙面积(m2)AF-送风口总面积(m2)Av-排烟口截面积(m2)Aw -窗口开口面积(m2) 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2)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火灾增长系数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无因次系数B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m m)C1取值1,当电梯门的缝隙采用密封措施时,取值0.5C2取值1,当电梯井围护墙三面采用混凝土墙体,另一面为砖石砌筑,或全部采用混凝

9、土墙体时,取值0.5Co-进气口流量系数Cv-排烟口流量系数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db-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m)D排烟口的当量直径(m)f每扇电梯门的缝隙长度(m)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F-门的总推力(N)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F4-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高度(m)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Hq-最小清晰高度(m)K-系数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

10、的送风量(m3s)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Ld电梯井的机械加压送风量(m3s)M-烟缕质量流量流量(kg/s)n-指数 Nl-漏风门的数量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0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T-烟气的绝对温度(K)To-环境的绝对温度(K)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v-门洞断面风速(ms)V-排烟量(m3h)Vcrit临界排烟量(m3s)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W-烟缕扩散宽

11、度(m)Wl-门的宽度(m)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Zl-火焰极限高度(m)ZB-阳台之上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疏散楼梯间; 2前室、合用前室;3 避难层(间)。 3.1.2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合用前室设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2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合用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3十八层或

12、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4 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前室, 5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 6消防电梯井和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均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合用防电梯前室。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其楼梯间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3.1.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13、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当建筑的地下部分为三层或三层以上,或当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当地下为一到两层,且地下最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封闭楼梯间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时,其楼梯间可不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3.1.9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3.1.10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3.1.11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部位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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