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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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长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0-11-04 15:00:03为切实贯彻直接审判原则,积极推进审判管理改革,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建立起既充分发挥审判长主导作用,又能集中合议庭集体智慧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改革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审判长职责范围第一条 合议庭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对案件有直接审理权, 也拥有直接裁判权。第二条 审判长是本院各类案件的主要主审人,并在以其为中心组成的合议庭中对审判活动 起组织、指挥、指导作用。非除外情形,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享有直接签发权。第三条 合议庭审判案件必须实行少数服

2、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排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 意见,更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应进行认真、充分 的讨论,审判长为非主审人时应最后发表个人意见。第四条 审判长应组织、指导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有权决定与审判活动 有关的日程和事项安排。第五条 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开庭、休庭、复庭、延期审理、主持调解、当庭宣判、闭庭;2、与合议庭其他成员配合组织法庭调查、辩论、陈述;3、决定是否当庭认证及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当庭宣读认 证结论;4、决定传唤证人、鉴定人到庭;5、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6、决定其他程序方面的问题。在案件审

3、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非事关实体处理的程序性事项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审判长 有决定权。第六条 合议庭对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庭审后五日内进行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在合议后 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在接到裁判文书原本的二日内签发。第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或合议中审判长意见为少数的重大分歧案件,审判长可以提交庭长组 织召开审判长会议予以讨论,听取参考性意见;如合议庭还认为难以对该案直接下判时,应 经庭长提交主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 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审判长应当进行审核,报主管院长签发。第八条 对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在签发裁判文书时,应与宣判

4、内容基本一致,不得对裁 判主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第九条 审判长对所在合议庭案件的裁判文书负有审核签发职责。但下列几种情形除外:1、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以及采取拘留、拘传、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决定。2、上级领导机关要结果的案件。3、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4、检察院抗诉须作重大改判的案件。5、按照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6、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庭长依法享有、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对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程序性 违法问题有权随时监督并令其纠正。第十一条 庭长可以通过主审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列席合议庭并提出参考性意见; 主持审判长会议研讨少数重大、

5、疑难、复杂案件。检查生效裁判,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 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等,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指导。第十二条 庭长发现合议庭(含独任庭)裁判意见错误且尚未宣判时,有权指令合议庭复议, 合议庭应当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庭长应将自己的书面意见附上,报主管院长决定 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拒绝讨论应当由合议庭自行裁判的案件,由此加长审理期限的责任由 合议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共同承担,审判长负主要责任。但审判长意见为合议庭少数人意见 或被指令复议不属于个人意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第十四条 审判长负责组织裁判文书的送达、报结,并做好与案件督查部门、档案管理部门 的工作

6、衔接。案件审结后,除另行按规定送达裁判文书外,应在15 日内,将卷宗(包括原 审)与裁判文书一并移送督查室。督查室评查完毕,将卷宗退回合议庭,由合议庭按规定处 理,及时归档。二 审判长管理考核第十五条 对审判长实施开放式管理,建立审判长档案,记录审判长审判业绩。第十六条 立案庭应按照微机程序规则把案件直接分配给各庭的审判长(不能直接分配给其 他审判人员)。审判长可以酌情将自己受理的案件分派给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但审判长本 人主审的案件不得低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主审案件之和。审判长有权将自己主审案件的包括送 达、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部分工作交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处理。对审判长业务考核的基 数为本合议

7、庭审理的全部案件。其业务考核综合指标为:1、依法应公开开庭率为 100%。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径行判决的二审案件,不 计入考核基数。2、案件当庭宣判率应达到 45%以上(本院刑一庭另行规定)。3、审限内结案率为 100%。平均审理期间民事(含经济)一审案件不得超过四个月,二 审案件不得超过二个月;行政一审案件不得超过二个月,二审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刑事 一、二审案件均不得超过35 天。在保证裁判公正的前提下,案件平均审理期间愈短愈为优 秀。4 、故意违法裁判或因过失导致错判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因过失导致错判 造成一般后果的,审判长主审的案件每年度不得超过1 件;其他合议庭成员

8、主审的案件每年 度各不得超过2 件,超过者审判长免职。因错判而导致的违法审判责任的标准确认:合议庭责任的确定,依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违 法审判责任的比例分担为审判长承担40%,合议庭其他成员各承担30%。5 、裁判文书质量。依照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分办法执行。审判 长主审的不低于90 分,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审的不低于80 分。6、审判长每年度至少在市级以上(含本院调研刊物)发表1 篇业务论文或有深度的案 例评析。7、案卷归档及时、合格。第十七条 对审判长及其所在的合议庭案件质量(含裁判文书质量)的考核由督查室负 责;对审判长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考核由政治部、纪检监察室负责。第十八条

9、 对经考核合格的审判长,在晋级法官等级时,从优于其他条件相同的法官。中层干部特别是审判部门的中层职务优先从审判长中选拔。第十九条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审判长,免去审判长职务,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实行审判长津贴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范围和考核办法适用于审判业务庭副庭长。第二十二条 本院原关于审判长选任、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法律规定或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依照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文件。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院和本院执行局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1年 5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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